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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8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803號

債權人
羅金闖
債權人
羅汀宏
債權人
羅永明
債權人
羅永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育勇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無非係以債務人張育勇等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38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敗訴確定,應負擔裁判費新台幣276,984元云云為其理由,惟參前揭法條規定,債權人就已確定之終局判決欲請求訴訟費用,應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然債權人捨此不為,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80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