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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38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蘇宗吳美蒼陳瑞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38號

上訴人
羅金闖
上訴人
羅汀宏
上訴人
羅永明
上訴人
羅永勵
被上訴人
張育勇

      張東平

      張恒裕

      張忠智

      張育敏

      張宗成

      張朝城

      張錦超

      張和慶

      張世欣

      張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5日所圍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羅永勳」記載,應更正為「羅永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上訴人羅永勵之姓名因兩造書狀誤載為「羅永勳」,致記載錯誤。茲據其檢附戶籍謄本聲請裁定更正,核與原審卷附之繼承系統表相符。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准以裁定更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瑞水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3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