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萬丁
何錦章
上列當事人因104年度家訴字第43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何萬丁、何錦章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何萬丁、何錦章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伍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何萬丁、何錦章等對於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所為之104年度家訴字第4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何萬
丁、何錦章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3,968,588元〈計算式:(682,000+16,693,500+9,061,605+1,294,600+48,400+9)×1/7≒3,968,588,元以下四捨五入)〉,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即被告何萬丁、何錦章等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何萬丁、何錦章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