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

更生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余雅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陳巧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曾景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即債權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余雅婷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發函通知各債權人(共計11人),命債權人於文到8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遵期具狀表示不同意;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則分別於於105年11月18日至21日收受本院通知,迄今皆未向本院確答是否同意,則上開逾期未為確答之債權人均視為同意,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裁定、各債權人之送達證書及陳報狀在卷可稽。綜上,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7/11人),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新台幣1,700,622元/3,004,616元),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

三、按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又本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為現行法原則最長清償期限6年,本院認經債權人可決之更生方案核屬適當(債務人原提出每期清償金額7,776元,惟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致每期清償金額變更為7,777元),亦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故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