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告
陳宥瑋
被告
陳庠豪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鈞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6212號執行事件中之執行標的物,即拍賣公告建物標示表編號1所列「建號9號,坐落:彰化縣伸港鄉○○段00地號土地上,即門牌:彰化縣伸港鄉○○村○○○街00號之建物一層部份,面積共約56.36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乃是原告於多年前居住使用該處時,因遇颱風吹襲導致原建物毀損滅失後,自己出資重建。是該建物法律上之所有權應已是歸屬於原告所有,而並非為債務人之財產。詎鈞院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時,竟將原告所有之系爭建物一併誤為執行查封在案,且將定期拍賣,此顯為損害原告之權益過甚,原告自有依法主張確認其所有權之必要,並要求撤銷該不當之執行程序,爰依法提出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應以聲請執行之債權人為被告,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224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就此項財產無訴訟實施權,若以其人為被告而提起關於此項財產之訴訟,即於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281號判例及71年台抗字第502號判例意旨參照)。而當事人適格,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待當事人主張不適格時始應調查(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3435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6212號強制執行事件,其聲請執行之債權人為周棋郁,而被告則為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標的之所有人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拍賣公告乙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查核屬實,則原告主張其就系爭房屋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而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依前揭說明,自應以債權人周棋郁為被告,乃原告竟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其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另債務人即被告陳庠豪已於民國102年12月4日下午4時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其對於屬於清算財團之系爭房屋已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故其就此項財產即無訴訟實施權,而原告竟又以債務人為被告併提起確認系爭房屋所有權關係存在之訴,基上說明,此部分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亦顯有欠缺,況原告又未遵期釋明被告先前有否認原告對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存在之情事,即逕以陳庠豪為被告,提起上開確認之訴,尚難認原告就此部分之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綜上,原告之訴即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