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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原告
陳李__菊
訴訟代理人
陳惠容律師
被告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鈞院八十二年度民執戊字第一六六六號拆屋交地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座落於彰化縣○○鄉○○○段○○○○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即如附圖所示B部分加強磚造房屋乙棟,面積○.○○五○公頃)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㈠、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此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查坐落彰化縣○○鄉○○○段○○○○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即如附圖所示B部分加強磚造房屋乙棟,面積○.○○五○公頃)係原告出資鳴工興建者,系爭房屋固未為保存登記,惟既係原告原始建築並自民國六十餘年繳納房屋稅迄今,所有權即歸屬原告所有,被告就系爭房屋並未對原告取得任何執行名義即逕請求鈞院執行處予以拆除,損害原告權利至鉅。

三、證據:提出

乙、被告方面:__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__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__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為證,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雖辯稱:__

三、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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