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劉于莉
- 代理人
- 吳姿儀
- 相對人
- 再生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聰明
- 關係人
-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關係人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前手涂宗泰借用新臺幣5,000萬元,並約定清償期為107年1月31日,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1角計算之,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詎屆至清償期,關係人不依約清償債務,而聲請人前手涂宗泰於107年3月6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關係人亦於107年3月14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出賣予相對人再生資產有限公司,均經登記在案,聲請人另催告關係人應清償債務,關係人迄未清償,雖抵押之不動產雖已移轉與相對人,然依民法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本票、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溪州鄉 │舊眉 │ │81-2 │ │00 │26 │54.00 │全部 │ │ ├──┼───┼────┼────┼────┼────────┼─┼──┼──┼──────┼─────────┼──────┤ │002 │彰化縣│溪州鄉 │舊眉 │ │81-9 │ │00 │28 │05.00 │全部 │ │ ├──┼───┼────┼────┼────┼────────┼─┼──┼──┼──────┼─────────┼──────┤ │003 │彰化縣│溪州鄉 │舊眉 │ │81-10 │ │00 │43 │43.00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