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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林于人
  • 法定代理人
    黃錦春

  • 原告
    郭騰元
  • 被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智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號原   告 郭騰元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被   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春 訴訟代理人 王女巧 參 加 人 郭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代理人王育琦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王育琦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判,在當事人欄有關「訴訟代理人王育琦律師」之記載,經核對卷附民事委任狀,正確應為「複代理人王育琦律師」,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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