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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10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倩玲姚銘鴻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選字第10號

原告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余建國
原告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翁誌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啟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麗娟
被告
施嘉華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吳文哲律師

      廖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第19屆彰化縣第三選區縣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彰化縣選舉委會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辦第19屆彰化縣議員選舉,被告為第三選區候選人,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7年11月30日以中選務字第1073150509號公告被告當選,原告於107年12月27日以被告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情事,而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院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先予敘明。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施嘉華就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第19屆彰化縣第三選區縣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主張略以:

㈠訴外人施復興、劉彩雲、杜火順、杜健雄、陳進雄、黃順芳、曾金筆、黃共宜、黃其財、曾明和、黃永昌及黃燿櫄等人分別有附表一至八所示應屬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規定之賄選行為:

⑴施復興交付匯款與杜火順新台幣(下同)30萬元,再由杜火順轉交20萬元給陳進雄、5萬元給杜健雄部分:施復興於被告登記參選後,在杜火順住處,交付30萬元賄款予杜火順(先交付80萬元,再取回50萬元),其中20萬元請杜火順轉交陳進雄,要求杜火順、陳進雄以每票500元代價,期約使選民投票予被告。此部分事實業據附表一、一之

一、一之二之陳進發、張麗鶯、陳明杰等17名受賄者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訴外人施復興、杜火順、陳進雄、杜健雄均已於刑事偵查中及鈞院審理本件違反選罷法刑事案件中認罪,且施復興與陳進雄、杜火順為結拜兄弟,杜健雄為杜火順之姪子,復為渠等於偵查中供述甚詳,有偵訊筆錄可稽,故渠等關係均屬密切且友好,而無相互誣陷之理,是訴外人施復興交付賄款與杜火順,並透過杜火順轉交賄款給陳進雄、杜健雄且要求渠等對選區內選民行賄,而由渠等交付賄款與陳進發、張麗鶯、陳明杰等17名受賄者之行為,確實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堪予認定。杜火順在交付陳進發賄款的時候,有明白說明請他們支持施嘉華,所以本件賄款與施嘉華有絕對的關係。而附表一之二編號1-10這些人都是本件被告賄選組織的一環,他們收賄的行為都與被告有關。

⑵訴外人施復興、劉彩雲透過助理黃順芳、曾金筆等6名村長,發放1,000元予附表二至八編號2以下所示鄰長或其家人,並分別交付曾金筆等6名村長款項,均屬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規定之賄選行為。訴外人施復興、劉彩雲對曾明和、黃永昌、黃其財、黃共宜、曾金筆、黃燿櫄等6名村長交付金錢,除德興村村長曾明和收受,其餘之人雖允以支持,但予以婉拒或事後退回。

①證人黃其財於偵查結證稱:「(問:那你自己有沒有收到錢?)他(指施復興)有拿5,000元給我,但是我說我不要拿這一筆錢。」等語。

②證人曾明和於偵查中結證稱:「(問:施復興有無拿錢給你?)有,他拿1萬8千元給我。我5千,鄰長1人1千。我本來不要收,但是施復興說大家都有,要我收下,最後我來是收下了。」等語。

③證人黃燿櫄於偵查證稱:「劉彩雲拿了一個紅包給我,我沒有跟她拿紅包,我就跟她說我沒有在拿這個,但是我有收下17,000元,因為這是要給鄰長。」等語。

④證人黃共宜於偵查結證稱:「(問:你自己有沒有收到錢?)他(指施復興)有拿5,000元給我,說這是我找鄰長的工作費,我收了這一筆錢後,我又把這一筆錢還給他。(問:一個鄰也沒有幾個人,去發邀請函卻可以拿到1,000元,會不會太多了?)我也很疑慮,但是當時施復興一直說這是工錢,請人工作的,沒有問題。(問:你不覺得鄰長拿了錢來發競選文宣怪怪的?)是這樣覺得,但是他一直說沒問題。」等語。

⑤證人曾金筆於偵查證稱:「(問:施復興有無於107年8、9月間拿施嘉華競選總部邀請函給各鄰鄰長並交付現金給你?)…(略)他去車上拿1疊約400份的邀請函及1萬7千元給我,他還要拿5千元給我,但是我沒有拿。(問:施復興拿1萬7千元及400份邀請函給你實有無讓你簽立收據?)沒有。(問:施復興有無說鄰長拿邀請函及1千元時也要簽立收據?)沒有。(問:除發邀請函外,施復興有無要你跟各鄰長說本次選舉一定要支持施嘉華?)有。(問:有無鄰長質疑說為何要發送邀請函?)我說施復興都是線西人,收邀請函及現金1千元沒有關係。」等語。

⑥證人黃永昌於偵查證稱:「(問:施復興有無要去發施嘉華競選總部邀請函給溝內村各鄰長並交付現金給你?)有,107年8月底左右,施復興某日下午駕車來我家找我,他說要我找鄰長幫忙發送施嘉華競選總部成立邀請函,每個鄰長都有1千元工資,算是他們幫忙發送邀請函的代價,我說這是不是有違法,還說鄰長只有發送公家的東西,沒有在送私人的,他說這算是雇用鄰長幫他送文宣,沒有關係,我說好之後,他就從他車上拿一疊施嘉華競選總部成立邀請函給我,請我拿給溝內村的鄰長,他還拿1萬6千元給我,他說給每鄰鄰長1千元作為發邀請函的工錢,另外5千元說是要給我的工錢,當時我就說不要,他說這沒有關係,這是我的工錢,後來我才勉為其難收下來,後來我想說我沒有幫忙助選,過幾天我就將5千元拿去還給施復興太太劉彩雲」等語。

⑦以上顯見曾明和等6名村長,對於施復興及劉彩雲交付渠等5,000元之「工作費」均存有疑慮而未與收受或勉為其難收受後,再予退回,而以曾明和等人均為民意代表,對於競選活動之賄選行為有一定之敏感度,渠等既均認為施復興、劉彩雲交付與渠等之款項有疑慮,而多數未予收受,顯見曾明和等6名村長,主觀上均認該款項為要求渠等支持被告之對價無疑,被告辯稱該等款項均係發放邀請函之勞務對價,即不足採。況以線西鄉德興村設有13鄰、頂犁村設有23鄰、頂庄村設有17鄰、下犁村設有17鄰、溝內村設有11鄰、塭仔村設有15鄰,曾明和等村長僅需發放邀請函給村內11至23名鄰長,即可獲得5,000元之「工作費」,報酬之優渥,實與常情有悖。

⑶施復興、劉彩雲透過曾明和等6名村長及助理黃順芳交付1,000元給附表二至八編號2以下所示各鄰長,亦均為要求各鄰長投票支持被告之對價,而非發放邀請函之勞務對價。

①本件被告競選活動財務由其兄嫂潘秀怡負責管理,有潘秀怡於偵查中之結證供述可證。然施復興、劉彩雲雖按線西鄉各村村長及鄰長人數,以村長每人5,000元、鄰長每人1,000元之額度交付款項與曾明和等村長,然對村長是否確實發放「工作費」予鄰長,各鄰長是否確實有履行勞務等情,卻均未予以監督、核實,大部分款項發放亦未確實簽立領據,此從曾明和等6名村長及各該鄰長偵訊筆錄均未提及需向何人陳報工作結果及黃麗馨等鄰長於鈞院刑事案件審理時,法官問以「發完後有無要向何人回報?」均答稱不用,即可得知。被告競選團隊財務既有專人管控,然對於本件「正當」之「勞務費用」支出,卻均未加管控、核實,而任意發放,顯不合理。堪認被告所稱發放給鄰長之1,000元款項,係作為渠等發放邀請函之勞務對價等辯詞不足採認,該等款項實係作為請求各該鄰長於投票時支持被告之對價,而為賄選款項。

②本件透過曾明和等村長及黃順芳發放1,000元賄款之鄰長共計99人,扣除未收受或退換款項之劉煐財等11名鄰長外,有德興村王玉燕等10名鄰長、頂犁村黃達琮等9名鄰長、下犁村黃意婷等11名鄰長、溝內村柯秀燕等6鄰長、塭仔村黃俊隆等11名鄰長,共計47名鄰長,對於收受賄賂犯行,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而獲緩起訴處分,更足證有超過半數之鄰長於收受被告轉交之1,000元時,主觀上亦均認為該款項為要求投票支持被告對價無疑。

③其餘40名鄰長或家人,雖未在偵查中坦承收受賄賂,然下列各鄰長或其家人,於本件刑事偵查或審理中亦對各村長所交付之1,000元適法性,表示疑義。各鄰長或其家人雖因人情壓力或其他因素而收受1,000元款項,然渠等心中均對收受該款項存有疑慮,主觀上亦無法全然認定該1,000元款項即為勞務對價。故該等鄰長或其家人,雖意圖脫免刑責,而於偵查中否認收受賄賂,然渠等主觀上亦不認為該費用係勞務對價,是渠等供述該1,000元款項為工作費之說詞,應不足採信。

⑷被告另交付4,000元予杜火順,約定投票予被告,杜火順當場收受予以同意。

㈡訴外人施復興、劉彩雲等人之賄選行為,為被告施嘉華所知悉而事前授意或事後同意,而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被告應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當選無效。本件被告所涉刑事投票行賄案件,雖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固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可證,惟鈞院仍得獨立認定被告被告有無共同參與、或有授意、容許,或同意施復興、劉彩雲等人交付現金予系爭選區內有投票權人之賄選行為。本件被告雖未親自為上述行求、賄賂行為,惟本件行賄之施復興、劉彩雲、杜火順、陳進雄、杜健雄、黃順芳及彰化縣線西鄉德興村曾明和等6名村長,或為被告至親(施復興、劉彩雲分別為被告父母)、或為與其家庭關係緊密之人(杜火順、陳進雄為施復興之結拜兄弟、杜健雄為杜火順姪子)、或為競選團隊成員(黃順芳為其競選助理,曾明和等6名村長依查扣邀請函上記載,則為被告競選團隊後援會會長或成員),均係與被告關係密切友善,有參與選舉經驗而為其助選之人,應無以賄選之方式,陷被告政治前途於不利之可能。復參以被告係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其登記參選彰化縣議員,更足顯示其能力及見識均在一般人之上,堪認其應有相當能力對其競選團隊成員授權、監督從事各項選舉事務。故在競選期間,被告對施復興、劉彩雲、杜火順、陳進雄、杜健雄、黃順芳及彰化縣線西鄉德興村曾明和等6名村長等與其競選團隊關係密切之成員所為之競選事務,應有足夠之能力而可指揮、授權及監督,自無由對施復興、劉彩雲等人之競選活動推諉辯稱毫不知情,而無庸負責。施復興、劉彩雲為被告父母,均曾為或現為民意代表,對選舉事務嫻熟,又對被告競選活動有操盤權限且參與頻繁,而本件施復興、劉彩雲所為上開行賄行為,範圍廣大,且具組織性,自可認被告有「可得知情」而「放任」施復興、劉彩雲操控上開行賄買票之事,施復興、劉彩雲實際所掌握之競選總部可為上開行賄買票之行為,即可認係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等語。

三、被告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略以:

㈠就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

⑴非供述證據部分:

①民事準備狀㈠之「貳、一、㈡、⒉非供述證據:編號1」(「扣案之領據(影印本)、記事本、發放工資領據、名冊、空白領據、選舉支出收據、施復興筆記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採證照片」):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本文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被告否認上開私文書真正。觀諸107選偵82㈡影卷第157至163頁,僅有扣押物品清單及物證、書證外觀翻拍影本,其內容為何不明,與待證事實有何關連亦不明確。

②民事準備狀㈠之「貳、一、㈡、⒉非供述證據:編號2」(「扣案之現金106,000元、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被告/第三人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採證照片」):現金106,000元,乃嗣後相關人「另行」提供金錢供扣押,並非在授受雙方交付之現場當場扣押,且無證據證明乃為交付當下之金錢,則該證物(現金)在授受現場是否存在,已有疑義?且無同一性,無法證明是否確實有交付款項之事實,應無證據適格。

③民事準備狀㈠之「貳、一、㈡、⒉非供述證據:編號3」(「陳進雄手寫交付賄款之名單1紙」):被告否認該私文書真正。上開名單無異於訴外人陳進雄供述,僅為訴外人陳進雄單方指證,無其他證據資料擔保其真實性。

④民事準備狀㈠之「貳、一、㈡、⒉非供述證據:編號4」(「杜火順住處扣得領據52張」):被告否認該私文書真正。該扣案領據52張,該等領據就自身記載內容為何?是否真實?存有疑義,本身已成為應釐清事項、待證事實,依此該等領據焉能佐證本案待證事實?該扣案領據52張之金額欄、日期欄有空白之情形,文義內容所指為何?確有疑問。

⑤民事準備狀㈠之「貳、一、㈡、⒉非供述證據:編號5」(「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8月16日中選務字第1073150265號公告」):被告沒有意見。

⑥民事準備狀㈠(第9頁)之「貳、二、㈢證據:編號27」(「同意查扣之賄款總額47,000元」):現金47,000元,乃嗣後相關人「另行」提供金錢供扣押,並非在授受雙方交付之現場當場扣押,且無證據證明乃為交付當下之金錢,則該證物(現金)在授受現場是否存在已有疑義?且無同一性,無法證明是否確實有交付款項之事實,無證據適格。

⑵供述證據部分:補強證據之要求乃因共犯、對向犯之供述本質上即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故為擔保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須有補強證據,其依據原非刑事訴訟法之要求,乃實務依據法理創設,然共犯、對向犯供述之虛偽危險性,並不僅於刑事法院審理中會發生,選舉法院(庭)審理時亦會有相同之虛偽危險性,本諸「相同事物」必須「作相同處理」之法理基礎,選舉法院(庭)於審理時應有相關實務見解之適用。揆以上開原告提出之「非供述證據」可知,均無法佐證訴外人施復興、杜火順、杜健雄、陳進雄、黃順芳、曾明和、黃永昌、黃其財、黃共宜、曾金筆、劉彩雲及黃燿櫄等12人(下稱訴外人施復興等12人),涉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犯嫌。而訴外人施復興等12人交付款項與附表一至八所示之訴外人之行為倘成立犯罪,其等彼此間或具有共犯關係,或具有對向犯關係,若無補強證據予以擔保,率以訴外人施復興等12人及附表一至八所示之訴外人於檢警偵(調)查中之具高度游移性、虛偽危險性較大之供述,遽論訴外人施復興等12人涉有賄選犯嫌,恐有背於事實之危險。況訴外人施復興等12人及附表一至八所示之訴外人之供述前後多有矛盾、齟齬,原告並未說明何以其等空白認罪之不利供述,較接近、貼近事實?而其等詳細說明如何提供勞務對價之有利供述,遠離、背於事實?

㈡原告主張訴外人施復興等12人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之行為係經被告同意、授權或知情而不違背其本意,而認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規定賄選行為並構成當選無效之原因,依前開說明,即應由原告就上開事實負舉證之責,且並非因在選舉法庭審理即有較寬鬆之舉證責任。更遑論可空言訴外人施復興等12人或與被告有一定身分法上關係,或有參與競選事宜,關係密切,利害與共,即推論被告對訴外人施復興等12人發放工資等行為,應屬知情或事前同意,如謂被告對發放工資等行為,事先完全不知、或未經被告同意,即擅自為之,顯然有悖經驗法則云云,而免除或減輕原告於當選無效事件之舉證責任。禁反言係源自誠信原則所導出禁止矛盾行為或出爾反爾,破壞相對人正當信賴之法律原則,職司公權力之檢察官既同認被告並未與訴外人等人有何犯意聯絡,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尚難遽予推認被告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不法要件。

㈢在選舉期間,某特定候選人之支持者,其出錢僱請他人分發傳單或參與造勢等,茍目的係為助長特定候選人之聲勢,因非在約使受僱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則其支付之財物應認係僱請他人服勞務之對價,實難認該支持者有行賄的主觀犯意(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參照)。就附表二至附表八原告主張訴外人施復興、黃順芳、曾明和、黃永昌、黃其財、黃共宜、曾金筆、劉彩雲及黃燿櫄涉嫌賄選部分:

⑴訴外人施復興於檢警偵查時供述拜託村長協助發放邀請函,是跟村長他們說鄰長部分請他們工作等語,可知訴外人施復興交付與線西鄉各村長5,000元、各鄰長1,000元,乃為委託各村長、各鄰長協助發送文宣等勞務付出之對價,並非賄選之對價。況且,我國選舉制度為「一人一票、票票等值」,苟訴外人施復興真要賄選,為何未詢問村、鄰長家中幾人具投票權,且對村長、鄰長分別給予5,000元、1,000元之差別對待,果為賄選之對價豈非引起鄰長之反感?足認訴外人施復興交付與村、鄰長之費用確實是發送邀請函之工作費。甚者,苟訴外人施復興交付給村、鄰長之費用為賄選之對價,為何僅針對村、鄰長,而非多數之具投票權之村民?此舉,與賄選乃為獲得多數選票之目的,豈非背道而馳,更可徵該款項確實是各村、鄰長付出勞務之對價甚明。

⑵線西鄉全鄉共141鄰,約4,429戶(倘要於被告競選總部成立前將邀請函郵寄至各戶,且確實送到,應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始能達此目的,而限時掛號最便宜之起算價為35元,4,429戶則需155,015元,而倘委各鄰長代為發送,則需141,000元(1,000元×141鄰),二者支出費用相仿。故訴外人黃順芳、曾明和、黃永昌、黃其財、黃共宜、曾金筆及黃燿櫄7人(下稱黃順芳等7人)交付與線西鄉寓埔村、德興村、溝內村、頂犁村、塭仔村、頂庄村及下犁村(下稱線西鄉等7村)各鄰長即附件所示之訴外人趙昭明等90餘人1,000元之勞務對價,並無顯不相當,況如以郵寄之方式,尚需有各戶戶長姓名及各戶地址,此均為不易取得之資料,委託各鄰鄰長代為發送邀請函,乃最節省成本之選擇。

⑶訴外人黃順芳等7人確有將線西鄉等7村各戶之邀請函交付與線西鄉等7村各鄰鄰長,有附件所示之各鄰長等即訴外人趙昭明等90餘人於檢警偵(調)查中之供述可資參照。是訴外人黃順芳等7人收受款項後確實有提供其勞務,且按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參照。又於私法自治原則,就私契約之具體內容除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有違公序良俗外,允宜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且就有償契約之對價是否相當,採主觀對價原則,即當事人就彼此之對價互相意思表示合致,即應認為對價相當,而同應受拘束,不生對價是否相當,而得執為不受契約約定之情。上揭勞務、報酬對價是否相當,本於私法自治應以當事人間之主觀對價平衡與否評價,原告倘要否定其對價平衡並藉此推論為賄選之對價,應提出確切證據資料證明,而非泛稱市場上有更便宜之價格即可遽論其為賄選之對價。況參諸前揭訴外人施復興於檢警偵查中供述,亦證該5,000元確為訴外人黃順芳等7人需付出發放邀請函、發送文宣、參與造勢等勞力之對價,並非賄選之對價。

⑷據訴外人黃順芳等7人及訴外人趙昭明等90餘人於檢警偵(調)查之供述,或供述沒有拿到1,000元;或供述該1,000元乃發放邀請函之工資(錢)、油錢;或供述該發放1,000元邀請函的代價,是雙方「歡喜甘願」的,這不是鄰長的工作,所以要收貴一點,多少賺一點,既然有做事就要收錢;或供述不是公所或廟會的工作,才有1,000元,是發邀請函工錢,這不好賺;或供述發放邀請函並非鄰長之工作,如果未給予費用,並無義務得幫忙發送,是提供工資邀請鄰長幫忙發放;或供述鄰長對鄰內住戶比較熟悉,發放比較便捷;或供述這不算是買票,如果是買票應該要問到底有幾票?要多少錢?或供述這1,000元全部是工資,沒有買票的意思,買票沒有這麼便宜;或供述被告及訴外人施復興均沒有向其買票,那是發放邀請函之工資;或供述訴外人黃順芳等7人於交付該款項時並未要求支持何人,及未要求支持被告等語,經核均與社會常情相符。且依訴外人趙昭明等90餘人供述,確有發放邀請函之情,原告亦未提出何明確證據資料足資證明訴外人趙昭明等90餘人有未發放邀請函之情?另訴外人黃順芳交付1,000元與訴外人趙昭明時,現場還有非訴外人趙昭明該鄰之民眾在場,倘該1,000元真為賄選之對價,訴外人黃順芳豈會在有第三人在場之現場交付?且依訴外人林碧子供述,該邀請函及1,000元乃放在其門外騎樓處,某日回家其才發現。若為賄選之款項,豈能隨意放在門外騎樓?被告否認此部分原告之主張,因在各訴外人供述中,就交付金額差距極大,有供述金額並不相一致的情形。

㈣原告於附表一指稱訴外人杜火順交付款項與訴外人陳進發、黃豊珠、林秀月及施淑珠4人,乃賄選行為,陳述如下:

⑴訴外人施復興於檢警偵(調)中曾供述:「(問:是否曾經與杜火順及陳進雄接觸,要求尋求支持本屆縣議員候選人施嘉華?你如何要他們幫你向選民拉票?)…我拿給杜火順30萬元左右,拿給陳進雄20萬元左右,這些都是競選工作費,叫他們幫忙找人負責製作競選旗幟、插旗幟、發放文宣、發放面紙。」、「(問:你交付杜火順現金時交代他如何向選民買票?每票金額多少?)我沒有叫杜火順向選民買票。」、「(問:…)…我只有交代杜火順如果有請人來做事情,就可以發放工作費給工作人員。」、「(問:本次選舉你給陳進雄、杜火順多少錢?)2人共4、50萬元。我本來準備80萬元給杜火順,因為該2人要負責和美鎮7個里的選票,我擔心他們買票,就主動向他們拿回40萬元,我也有提醒杜火順不要買票,不然會害死我。」等語;於107年11月10日羈押庭則供述:「(問:你的兒子施嘉華登記為縣議員候選人,你交付30萬元給杜火順,杜火順找了陳進雄、杜健雄等人去買票?)我有拿錢給杜火順、陳進雄,但我叫他們不能買票。(問:你何時拿錢給他們?)時間我不記得了,我是拿到杜火順的家裡去給他。我拿給杜火順80萬元,後來又拿了46萬回來,因為他沒有辦法幫我找人。(問:你拿錢給杜火順做什麼?)我拿錢給他們請他們轉交給工人的報酬,就是工人的工資。(問:工人是誰找的?)杜火順去找的,找工人去插旗子、發文宣。」。

⑵訴外人杜火順於檢警偵(調)中則供述:「(問:你說施復興交付你30萬元時,說詞為何?)他當時有交付錢的時候有給我領據,說找人來幫忙做工,要叫對方簽名才能拿錢。」。

⑶準此,訴外人杜火順取得之款項,確實要用作找人來協助製作競選旗幟、插旗幟、發放文宣、發放面紙等事項,並非用於賄選買票之用。

㈤原告於附表一之一指摘訴外人杜健雄交付款項與訴外人張麗鶯、陳春櫻、施淑珠及杜居4人,乃賄選行為,陳述如下:

⑴訴外人杜火順供述:「(問:你有無跟杜健雄說拿這些錢要去發放衛生紙、口罩?)有,我說請人做工,…。」等語。

⑵訴外人杜健雄於檢警偵(調)中則供述:「(問:杜火順先前有交付5萬元給你?作用為何?)10幾天前,在庄裡的路上,他大約拿2萬多元給我,要我幫忙發文宣面紙跟口罩,說要給我工錢,……」、「(問:杜火順交錢給你時,有無再拿文宣口罩跟面紙?)有。」、「(問:是否收受的這些人戶籍內有多少投票人口,以1人500元的價格,向這些人買票,並非是要叫他們出工的工資?)不是買票,是大約拿,是要拿去做工的錢。」、「(問:杜火順有沒有跟你講說,這些錢其實是要拿來買票,要你去幫忙找人,並不是實際要他們去做工作?)不是,他是說叫我找人來做工,請我幫他處理。」等語;且於107年11月10日羈押審理庭陳述:「(問:杜火順如何跟你說的?)杜火順叫我拿去分發,說那是發文宣,但是要做不做是我的自由,後來檢察官說這是買票,我原本不懂法律,但我願意承認。」、「(問:被你買票的人有質問說這是要做什麼?)有,他們有問我這是要做什麼,我說發文宣兼做走路工。」等語。

⑶訴外人陳春櫻於檢警偵(調)中陳稱:「(問:該男子有無說是誰拜託他來找你?)他沒說。(問:你也沒有問?)沒有。我想說是幫忙發傳單。」、「(問:你覺得該男子給你500元是否要跟你買票?)是到時候要我去發傳單的。」、「(問:是否承認有投票受賄?)我不知道。」等語。

⑷訴外人張麗鶯於檢警偵(調)中亦稱:「(問:杜火順有交代你什麼工作做嗎?)他有拿給我一疊文宣,用一個箱子裝,裡面還有面紙、筆等物。(問:就你的認知,他是在交代給你工作,還是用錢跟你賄選?)我有發文宣,發了好幾個晚上。……(問:杜火順有無跟你講說至少要發多少,或怎麼樣?)沒有,他說儘量就好,我就把它發完。」等語。

⑸訴外人施淑珠於檢警偵(調)時供述:「(問:杜火順有沒有去找你?)有。(問:他有沒有拿錢給你?)他拿給我2500元。(問:這是買幾張選票的錢?)不是,這是他叫我去發面紙的工錢。(問:你發多少?)他拿一箱給我,叫我去發送,我發到剩下沒幾個。」、「(問:你的戶籍地有投票權的幾票?)16票。」等語。

⑹訴外人杜健雄稱:交付訴外人杜居3,000或3,500元;而訴外人杜居卻稱家中有投票權人僅4人。

⑺依訴外人杜健雄等人前揭所述,訴外人杜健雄交付與訴外人張麗鶯、陳春櫻、施淑珠及杜居4人之款項,是否為買票之款項,並非無疑。況訴外人施淑珠家中16人有投票權,一票500元需8,000元,但依附表一之一所示行賄金額卻為2,500元;而訴外人杜居家中4人有投票權,一票500元需2,000元,而訴外人杜健雄卻稱交付款項為3,000元或3,500元,此均與賄選常情有所齟齬。且附表一之一所示行賄金額合計9,500元,與訴外人杜健雄前述之「5萬元」或「2萬多元」款項金額,亦差距甚遠,訴外人杜健雄取得之款項是否確為賄選之款項,仍有疑義。

㈥原告於附表一編號4、附表一之一編號3,指摘訴外人杜火順、杜健雄,分別對訴外人施淑珠行賄7,000元、2,500元,然訴外人杜火順稱伊交給訴外人黃明德太太(即訴外人施淑珠)7,000元;訴外人杜健雄稱交付2,500元與訴外人施淑珠;訴外人施淑珠卻稱:「(問:『杜火順』有沒有去找你?)有。(問:他有沒有拿錢給你?)他拿給我2,500元。」。是以,訴外人杜火順、杜健雄及施淑珠供述交付間之對象彼此矛盾,而金額亦有7,500元或2,500元不同版本,連基礎交付款項事實均尚未釐清,再者,依訴外人施淑珠所述,其確有付出勞務,何以其收受款項非勞務之對價而是賄選之對價?

㈦原告於附表一之二指摘訴外人陳進雄交付款項與訴外人陳明杰、陳台鎮、陳進興、陳傳謀、陳進益、葉進隆、陳囿綺、陳進財、陳進叁及陳俊助10人,陳述意見如下:

⑴訴外人施復興供述:「(問:是否曾經與杜火順及陳進雄接觸,要求尋求支持本屆縣議員候選人施嘉華?你如何要他們幫你向選民拉票?)……我拿給杜火順30萬元左右,拿給陳進雄20萬元左右,這些都是競選工作費,叫他們幫忙找人負責製作競選旗幟、插旗幟、發放文宣、發放面紙。」;於107年11月20日羈押庭並稱:「(問:你的兒子施嘉華登記為縣議員候選人,你交付30萬元給杜火順,杜火順找了陳進雄、杜健雄等人去買票?)我有拿錢給杜火順、陳進雄,但我叫他們不能買票。」等語。

⑵訴外人杜火順於檢警偵(調)中曾供述:「(問:20萬元是如何交給陳進雄?)…錢是我叫陳進雄來拿的,施復興只有強調這不是買票…」、「(問:陳進雄拿到20萬元後,有辦什麼活動?)有辦餐會,我也有去喝一下。」等語。

⑶訴外人陳進雄供述:(問:你為何知道要去施復興家拿10萬元?)是今年9月初左右,杜火順打電話叫我去拿,說10萬元要給我拿去請我轎友班的朋友聚餐、烤肉,我印象中是農曆8月15日左右,目的是要幫施嘉華拜票。」、「(問:你後來帶警方去家裡拿的空白領據,何人、何時交給你?)是杜火順在107年9月,當時他還沒有拿給我第1次10萬元之前,要我僱工去發文宣,我都沒使用。(問:杜火順有無跟你講,填寫單據是為了掩蓋買票的行為?實際上並沒有去做這些工作,直接把錢交給選民?)沒有,他叫我僱工去發文宣。」等語。

⑷綜觀上開各情,訴外人陳進雄取得之款項乃是充作辦理競選造勢活動之用,並非用來行賄選民之用。且訴外人陳進雄於羈押庭供述:「(問:杜火順把錢交給你的時候如何跟你說的?)他拿給我10萬說拿去做公關,後來再給我10萬叫我拿去用,我認為他就是要我去買票的意思。」等語。依此,縱然訴外人陳進雄果有賄選情事,乃其已意決定,與被告無涉。

㈧另原告主張「當下施嘉華亦交付4,000元予杜火順」一節。經查:

⑴訴外人杜火順於檢警偵(調)查時陳稱:「(問:警方所查扣之新臺幣4,000元為何人所有?用途為何?)是我的。那是老狗說要給我,用來幫忙買冷飲的錢。」;或供稱:「(問:今天警察是否有去你家執行搜索?)有。(問:有扣到什麼東西嗎?)沒有。」、「(問:…?)就陳進雄拿新臺幣4仟元給我…。」、「(問:陳進雄怎麼會算4仟元給你?)我也不知道。」。另於羈押庭供述:「(問:錢是誰給你的?)施復興給我的,…」。

⑵綜上可知,檢警當場並未扣得4,000元,則訴外人杜火順是否曾有收受4,000元之事實已生疑義?姑且不論該4,000元用途為何,但從訴外人杜火順供述可見,或訴外人施復興交付,或訴外人陳進雄交付,並未指稱乃被告交付,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曾交付4,000元與訴外人杜火順一節應有誤會,更遑論被告有對訴外人杜火順有何賄選情事?況倘被告果有交付4,000元款項與訴外人杜火順,且如原告認乃賄選之對價,何以未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追而為不起訴處分?

㈨原告指摘訴外人陳焜墀嗣後將發放邀請函之工資直接退還與被告,而認被告有共同參與、或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被告本意,而推由訴外人施復興等12人委託他人實行發放文宣等而交付款項之行為一節:

⑴訴外人陳焜墀乃線西鄉頂犁村第8鄰鄰長,而原告於附表

一、一之一及一之二所指摘之區域乃在和美鎮,與訴外人陳焜墀線西鄉頂犁村第8鄰無涉,並無法藉訴外人陳焜墀之供述推論。

⑵訴外人陳焜墀107年11月15日偵訊供述:「(問:有無於今年8月底、9月初要你去發施嘉華競選總部成立邀請函給第8鄰村民並交付1千元給你?)是誰拿去我家的我不知道,平常我家大門沒有關,某日下午我回到家之後在儲藏室發現的,是在施嘉華競選總部成立前幾天發現的。在寫有戶長姓名的邀請函裡夾有一張千元鈔,我的理解是發邀請函的走路工的錢。隔天我將邀請函發完之後就將1千元拿去還給施嘉華,我跟施嘉華說大家都是同村的,我不會跟你收這個錢。」、「(問:你如何發送這些邀請函?)我走路的,發給隔壁鄰居,約發13、14戶,沒有遇到人的就將邀請函放在信箱或是夾在門縫中。」、「(問:邀請函是否黃其財去放在你家的?)我不知道。」等語。

⑶準此以觀,訴外人陳焜墀並不知是何人將邀請函等物放置在其住處,倘該款項為賄選之對價,豈會隨意放置?而邀請函乃以被告名義邀請,則訴外人陳焜墀不願意接受發放邀請函勞務對價之1,000元,直觀地將該1,000元退還與被告固不違常情,但並無法藉此推論被告就邀請函發放一事,於事前知悉。況訴外人陳焜墀於未與交付者接觸前提下,僅看到本案邀請函及1,000元等之客觀事實,其主觀上亦認為係「發邀請函的走路工的錢」,而非賄選之對價。且本件原告似對訴外人陳焜墀為不起訴處分,則該1,000元是否為賄選之對價,迭生疑問?

㈩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5月22日107年度原選上字第1號當選無效事件判決先例見解,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當選無效事由之行為主體限於「當選人」。且依中選會函示,任何人均得為候選人助選,且助選員人數或報酬等均不再個別設限。所以候選人並無法完全知悉何人為支持者,更遑論掌控支持者的之行為,這或許是選罷法尚無規定「當選人」需擔保他人不法行為,而負擔當選無效法律效果的緣故。正如「自己責任原則」所揭示的,行為人負責的範圍,僅限定自己決定的結果,對於非出於自我意思部分,無庸負責(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同號解釋大法官許玉秀部分協同意見書、釋字第673號解釋大法官黃茂榮不同意見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6號判決等參照)。上開判決且表示無法僅以當選人與訴外人具有配偶關係即可推論其配偶之行為,當選人均事前知悉,並無此經驗法則可以推論,是仍須積極證據資料證明當選人確有參與、授意或同意等行為。前揭判決並表示個別構成當選無效之事由均足成為一獨立之訴訟標的。所以構成當選無效事由之「當選人賄選行為」,應逐一有個別證據資料證明,然依原告目前提出的證據資料,並無法證明被告有共同參與、或授意、或同意等而推由他人實行如附表一至附表八之個別行為。被告並無共同對彰化縣第3選區內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並交付賄賂,約使該等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行為:

⑴訴外人施復興供稱:交付給杜火順的錢是工作費,並未叫杜火順買票,還有特別交代不能買票,不知道為何杜火順、陳進雄去買票,他們也沒有跟伊說,而且施嘉華靠線西鄉及伸港鄉的票一定會當選,根本不需要在和美買票等情。足見,施復興根本沒有行賄的動機及必要性,也沒有行賄的客觀行為。

⑵訴外人杜火順供稱:錢是伊叫陳進雄來拿的,施復興有強調這不是買票,施復興不會問伊發錢給選民的情況。施復興交錢給伊時,說找人來幫忙做工,做插旗子等文宣工作。施復興總共給伊30萬元,伊把錢給選民就是要買票,伊花8萬多元買票,剩下的錢自己花掉了等情。倘杜火順係受施復興委託買票,卻逕自將大部分為數不少之款項自行花用一空,已與常情有違,足見施復興交付金錢給杜火順確係作為工作費,則杜火順之買票行為應係其個人行為,無法證明係受施復興指示,且與被告有關。

⑶訴外人陳進雄供稱:伊有在107年9月初及10月向杜火順各拿10萬元,做公關用,請同學及朋友聚餐、吃飯、烤肉等,沒有跟施嘉華及施復興聯絡過,也沒有受施復興指示。杜火順拿錢給伊時,第一次說拿去做公關,第二次說拿去用,伊認為是要伊去買票的意思等情。可見,「要買票」是陳進雄自己個人臆測後自作主張而為,並非杜火順或施復興所要求。

⑷訴外人杜健雄供稱:杜火順一開始有交代工作的內容是發文宣及薪資的發放計算,有跟發錢的人說是發文宣兼做走路工等情。既然杜健雄發放金錢時,並未告知被發放的人要投票支持被告,足見杜健雄此舉並非行賄,所發放之金錢並非賄選之代價,且與被告無關。

⑸訴外人陳進發供稱:杜火順沒有說錢的來源等情。對照施復興所述「交付給杜火順的錢是工作費,並未叫杜火順買票」等情,足見杜火順給陳進發錢純屬杜火順的個人行為,與施復興或被告無關,陳進發於收錢時主觀上並無賣票給被告之認識,也無法證明施復興有行賄,且與被告有關。

⑹訴外人黃豊珠供稱:杜火順拿錢給伊,要伊投給這一個人,並沒說要投給被告等情。足見黃豊珠於收錢時主觀上並無賣票給被告之認識,無法證明施復興有行賄,且與被告有關。

⑺訴外人林秀月供稱:黃豊珠拿錢給伊時,並沒有說要支持投票給哪位候選人等情。足見林秀月於收錢時主觀上並無賣票給被告之認識,無法證明施復興有行賄,且與被告有關。

⑻訴外人黃明德供述:杜火順沒有拿錢向伊行賄,也不知道杜火順有拿錢給施淑珠等情。訴外人施淑珠供述:杜火順拿錢給伊,要伊幫忙發被告的選舉文宣,伊有去發等情。足見黃明德並無受賄事實,施淑珠收受之款項並非賄選之代價。

⑼訴外人張麗鶯供稱:杜健雄拿錢給伊時,有拿一疊文宣、面紙、筆等,要伊幫忙發等情,對照杜健雄所述「有跟發錢的人說是發文宣兼做走路工」等情,足見張麗鶯收受之款項並非賄選之代價。

⑽訴外人陳春櫻供稱:一個不認識的男子拿500元給伊,要伊幫忙發選舉文宣,不是買票,是到時候要伊去發傳單等情,足見陳春櫻於收錢時主觀上並無賣票給被告之認識,無法證明施復興有行賄,且與被告有關。

⑾訴外人杜居供稱:杜健雄拿錢給伊時,有說要伊有空去幫忙被告發選舉文宣,伊也說有空再幫忙發等情,足見杜居收受之款項並非賄選之代價。

⑿訴外人陳明杰、陳進興、陳傳謀、陳進財之供述對照陳進雄所述「杜火順拿錢給伊時,第一次說拿去做公關,第二次說拿去用,伊認為是要伊去買票的意思」等語,足見陳進雄拿錢給陳明杰、陳進興、陳傳謀、陳進財,均純屬陳進雄的個人行為,與施復興或被告無關。

⒀依訴外人陳台鎮所述,伊並未與陳進雄對話或接觸,只有伊父親交給伊500元;對照陳進雄所述「杜火順拿錢給伊時,第一次說拿去做公關,第二次說拿去用,伊認為是要伊去買票的意思」等語,足見陳進雄拿錢給陳進興,要陳進興轉交陳台鎮,純屬陳進雄的個人行為,與施復興或被告無關。

⒁訴外人陳進益供稱:陳進雄拿錢時,並未說錢的來源等情,對照陳進雄所述「杜火順拿錢給伊時,第一次說拿去做公關,第二次說拿去用,伊認為是要伊去買票的意思」等語,足見陳進雄拿錢給陳進益純屬陳進雄的個人行為,與施復興或被告無關。

⒂訴外人葉進隆供述:陳進雄拿15,000元給伊時並沒有明講是要請伊支持被告,是伊猜的等語。由金額高達15,000元以觀,顯與買票之常情明顯不符,差距甚大,無從證明葉進隆收受之款項係賄選之代價。另同上所述,陳進雄拿錢給葉進隆純屬陳進雄的個人行為,與施復興或被告無關。

⒃訴外人陳囿錡供述:陳進雄並無因107年11月24日選舉拿過錢給伊等情,足見施復興或被告並無行賄之事實。退步言之,縱或陳進雄有拿錢給伊,對照陳進雄所述「杜火順拿錢給伊時,第一次說拿去做公關,第二次說拿去用,伊認為是要伊去買票的意思」等語,足見陳進雄拿錢給陳囿錡純屬陳進雄的個人行為,與施復興或被告無關。

⒄訴外人陳進雄手寫交付賄款之名單、杜火順住處扣得之領據等,被告均否認該文書之真正。另扣案之現金雖係各民眾所繳回,然施復興並無投票行賄行為,已如上所述;又杜火順、杜健雄、陳進雄之買票行為均係其個人行為,無法證明係受施復興指示,無法證明被告與投票行賄有關。其餘非供述證據之書面上並無任何與被告有關之註記,無法證明被告與投票行賄有關。被告並無透過訴外人對彰化縣和美鎮及線西鄉內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並交付賄賂,約使該等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行為:

⑴訴外人施復興供稱:伊以發文宣、邀請函等方式給他人錢,跟施嘉華沒有關係,沒有教施嘉華這樣做,關於選舉,伊跟施嘉華很少講到話,施嘉華做施嘉華的,伊做伊的,伊是跟村長他們說鄰長部分請他們工作,1人給予1千元,要負責有空要到場、衝人氣、造勢,而村長部分是1人給予5千元,工作內容要負責找一般老百姓造勢,找人插旗發送文宣,並於24日還要找人到投開票所監票,以及選舉當天要請鄉親出來投票。這些村長其實5千元都沒有拿,他們都說不要,鄰長有的有退回來,黃順芳跟伊是從小到大的朋友,跟施嘉華沒有關係等語。

⑵訴外人劉彩雲供稱:施復興給伊一整包的邀請函,伊也不知道有幾張邀請函,紅包裡面包了多少錢伊也沒有看,因為村長沒有收,伊就拿回來給伊先生,村長只有收伊給他的17,000元,伊當時只有跟下犁村村長黃燿櫄說請他把邀請函拿鄰長,請鄰長把邀請函發送給村民而已,邀請函上尚未寫上各戶的姓名,沒有錢沒人會幫忙發邀請函,金錢部分都是受伊先生指示,詳細內容不知悉,這是請鄰長發邀請函,並非走路工或是要求選民一定意思表示投票之賄選等語。

⑶訴外人曾金筆證述:施復興跟伊說有施嘉華競選總部邀請函要給各鄰鄰長,還說有工資,伊有向鄰長說施復興都是線西人,收邀請函及現金1千元沒有關係,1千元算是工錢,施復興沒有說鄰長發送邀請函時還要動員村民去參加施嘉華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只希望大家能去湊熱鬧等語。

⑷訴外人黃共宜證述:伊那邊有15鄰,施復興給伊15,000元,要伊發給鄰長每人各1千元,這是請工的錢,施復興有給伊5千元,是找鄰長的工作費,伊又把這筆錢還給施復興等語。

⑸訴外人黃其財證述:施復興有請伊找鄰長幫忙發邀請函,伊沒有叫鄰長在發送邀請函時跟住戶說要投票給施嘉華等語。

⑹訴外人黃燿櫄證述:伊沒有拿自己的紅包,只有拿1千元給鄰長,請鄰長幫忙發邀請函,是走路工,不是賄選,施復興跟施嘉華從頭到尾都沒有拜託伊投票給施嘉華或請伊拜託鄰長投給施嘉華等語。

⑺訴外人曾明和證述:拿邀請函及1千元給鄰長時,沒有要他們支持施嘉華或投票給施嘉華,施復興給伊的5千元是發放邀請函及1千元給各鄰長的工資等語。

⑻訴外人黃永昌證述:伊沒有跟各鄰長說本次選舉一定要支持施嘉華,1千元是請鄰長幫忙發邀請函的工資等語。

⑼訴外人黃順芳供述:施復興交代伊將邀請函轉發給寓埔村各鄰長,再由各鄰長轉發以每戶1份為基準,並要伊跟各鄰鄰長告知協助發放邀請函之鄰長,並可領取協助發放1000元工資,施復興有要伊告知各鄰長發放邀請函時協助動員於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時造勢,伊沒有跟各鄰長說本次選舉一定要支持施嘉華等語。

⑽從上開各訴外人之供述及證述內容可知,渠等均供述施復興交付之金錢係發放文宣之對價,而上開各訴外人之供述及證述與常情核無不合,既然該金錢是請村長或鄰長發放文宣之勞務對價,實際上村長或鄰長也確實有發放文宣之客觀勞務支出行為,而有的鄰長甚至認為該報酬偏低,因此,該金錢與發放文宣之勞務支出之間顯有相當之對待給付關係,無法證明該1千元、5千元是買票之賄款,自亦無法證明施復興、劉彩雲或被告有投票行賄行為,更無法證明原告主張之附表二至八之受賄及行賄事實。

⑾訴外人柯秀燕證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黃永昌沒有要伊動員民眾去參加施嘉華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伊有去發51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林述發證述:黃永昌跟伊太太說,照邀請函上面的名字去發就好,沒有說1千元的來源,也沒有說要支持施嘉華,伊有去發邀請函等語;訴外人黃秀經證述:1千元是發邀請函的工錢,黃永昌沒有說錢的來源,也沒有說要支持施嘉華,只叫伊去發邀請函,伊有去發等語;訴外人黃明傑證述:黃永昌交付伊太太邀請函時,並無交代要告知村民支持施嘉華或參加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只是要伊發放,伊有去發5、6張,其他的丟棄,伊沒有拿到1千元等語;訴外人許櫻花證述:黃永昌只是叫伊去把邀請函發一發,並無交代要告知村民支持施嘉華或參加競選總部成立大會,1千元是工錢,伊沒有告訴先生黃明傑1千元的事等語;訴外人黃泉池證述:1千元是發邀請函的工錢,黃永昌沒有說錢的來源,也沒有說要支持施嘉華,只叫伊去發邀請函,伊有去發49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許素香證述:1千元是僱用伊發邀請函的工錢,伊有去發30幾份邀請函,這不好賺等語。由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可知,有的證人並未拿到錢,有的證人認為1千元是發放邀請函之勞務代價,均核與常情相符,足見該1千元確非買票之賄款,無法證明黃永昌或其他人有投票行賄行為,更無法證明原告主張之附表四編號2、4、5、7、8、9之受賄事實。

⑿訴外人黃明傑於偵查中證述:黃永昌交付伊太太邀請函時,並無交代要告知村民支持施嘉華或參加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只是要伊發放,伊有去發5、6張,其他的丟棄,伊沒有拿到1千元等語,因此,也無法證明黃永昌或其他人有投票行賄行為。

⒀訴外人黃達琮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拿錢時沒說錢是誰給的,邀請函上面的名字已經寫好,伊就去發等語;訴外人謝壯一供述:沒有拿到1千元,只有在回家後看到邀請函,上面已經寫好名字,伊有去發10幾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陳崑崙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費用,邀請函上面已經寫好名字,伊有去發15幾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許登啟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邀請函上面已經寫好名字,伊有去發20幾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陳正忠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不可能做白工,伊就照邀請函上面寫的名字去發78份等語;訴外人高德為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黃其財沒說錢是誰給的,伊就照邀請函上面寫的名字去發57份等語;訴外人林世玲供述:伊拿到邀請函時,上面名字都已經寫好,伊就去發,沒有拿到1千元等語;訴外人林周卯供述:沒有拿到1千元,也沒有人請伊發邀請函等語;訴外人黃安行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伊想1千元應該是施嘉華的,伊就照邀請函上面的名字去發30幾份等語。由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可知,有的證人並未拿到錢,有的證人認為1千元是發放邀請函之勞務代價,均核與常情相符,足見該1千元確非買票之賄款,無法證明黃其財或其他人有投票行賄行為,更無法證明原告主張之附表五編號4至6、9至10、13、14、22之受賄事實。

⒁訴外人劉煐財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補貼油錢,拿錢時沒說錢是誰的,也沒說什麼,伊有去發50幾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陳素雲供述:村長沒有拿1千元給伊,伊有去發20幾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洪秀蓮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拿錢時沒說什麼,伊有去發30幾份邀請函,後來有拿錢去退,忘記退給誰等語;訴外人黃宏舟供述:回家時有看到邀請函,沒有拿到1千元,沒有接洽到人,邀請函有去發等語;訴外人陳焜墀供述:1千元及邀請函不知是誰放在伊家裡,伊認為1千元是發邀請函的工錢,伊有去發10幾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陳武龍供述:有人拿邀請函到伊家裡,伊太太收的,但伊跟伊太太都沒有拿到1千元,伊有去發邀請函等語;訴外人李益顯供述:不知道誰寄邀請函到伊家,伊沒有拿到1千元,伊有去發邀請函等語。由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可知,有的證人並未拿到錢,有的證人認為1千元是發放邀請函之勞務代價,均核與常情相符,足見該1千元確非買票之賄款,無法證明黃其財或其他人有投票行賄行為,更無法證明附表五編號2、3、7、8、19、20、21之受賄事實。

⒂訴外人黃恩滿供述:伊車禍腦部受傷。而其80餘歲,所述顛三倒四、前後矛盾,無補強證據足認何部分可採,實難以採信。另訴外人黃俊隆明確證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拿錢時沒說要支持施嘉華,伊有去發60幾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張菊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拿錢時沒說要支持施嘉華,伊有去發10幾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黃金山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拿錢時沒說要支持施嘉華,伊有去發10幾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黃偉傑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拿錢時沒說什麼,伊有去發4、50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黃朝川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拿錢時沒說什麼,伊有花4個多小時去發20幾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黃杏林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拿錢時沒說要支持施嘉華,伊有去發10幾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黃鵬瑋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費用,邀請函跟錢都是伊母親代收,沒說要支持施嘉華,伊有去發10幾份邀請函,剩下的丟棄等語;訴外人雲呈義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拿錢時沒說要支持施嘉華,伊有去發20幾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黃健源供述:1千元及邀請函都是伊母親代收,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拿錢時沒說要支持施嘉華,伊母親有去發邀請函等語;訴外人陳文獻供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的工錢,補貼油錢,拿錢時沒說要支持施嘉華,伊有騎機車去發20幾份邀請函等語。綜核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均核與常情相符,足見1千元是發放邀請函之勞務代價,非買票之賄款,無法證明黃共宜或其他人有投票行賄行為,更無法證明原告主張之附表六之受賄事實。

⒃訴外人黃意婷明確證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之走路工,拿錢時沒說要支持施嘉華,伊有去發65份邀請函,不是賄選等語;訴外人王健安明確證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之工錢,拿錢時沒說要支持施嘉華,伊有去發邀請函等語;訴外人王瑞芬明確證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之工錢,拿錢時沒說要支持施嘉華,伊去發13、14戶邀請函等語;訴外人謝鴻曉明確證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之工錢,伊有去發20幾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林文生明確證述:黃燿櫄沒有去找伊,家裡也沒有邀請函跟1千元,沒有收錢等語;訴外人吳書顯明確證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之工錢,拿錢時沒有說要支持施嘉華,不是賄選,伊有去發20幾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林碧子明確證述:有人將1千元及27份邀請函丟在伊家騎樓,過約一星期,有女子打電話叫伊發邀請函,說1千元是工錢,伊才去發等語;訴外人黃玲淋明確證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之工錢,伊有去發46份邀請函,不是賄選等語;訴外人陳和平明確證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之工錢,拿錢時沒說要支持施嘉華,伊分兩天花4小時去發30幾份邀請函,工錢還太少等語;訴外人柯慶安明確證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之工錢,伊花3小時去發50幾份邀請函等語;訴外人黃金菊明確證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之工錢,伊有去發50幾份邀請函等語。綜核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均核與常情相符,足見1千元是發放邀請函之勞務代價,無法證明該1千元實質上是買票之賄款,亦無法證明黃燿櫄或其他人有投票行賄行為。

⒄訴外人許連義明確證述:1千元係發邀請函之工錢,伊花2、3天去發50幾份邀請函等語,核與常情相符,無法證明該1千元實質上是買票之賄款,亦無法證明黃燿櫄或其他人有投票行賄行為。至於證人潘秀怡於偵訊中之證言及證人林慶和於警詢、偵訊之證言,僅能證明施嘉華服務處有訂製文宣物品,無法證明施復興、劉彩雲、黃順芳、各村長及被告有投票行賄行為。另同意查扣之現金總額47,000元,雖係各民眾所繳回,然訴外人施復興等人並無投票行賄行為,已如前所述;鄰長亦多證述該1,000元係發送邀請函之工錢,核與常情並無不合;因此無法證明該1,000元實質上是買票之賄款,該47,000元是賄款總額,亦無法證明被告與投票行賄有關。就被告有無涉犯選舉有關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均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選偵字第14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查分署108年度上職議字第1960號處分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選偵字第16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查分署108年度上職議字第1959號處分書在卷可憑,已堪認被告並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犯行。至於訴外人施復興等人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案件,並未將被告列為涉案被告以共同涉有投票行賄罪為由提起公訴,且於該起訴書中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施復興等人之行賄行為,有授權,或知情而不予阻止等情形,自不能認被告與施復興等人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本件被告在本次選舉當中,完全沒有被檢察官起訴有違反選罷法的行為,不起訴處分也已經確定,可以證明被告確實無原告所稱之情形。施復興就鈞院刑事庭108年度選訴字第16號刑事案件部分承認犯罪事實,其餘部分否認,施復興在刑事案件的供述可能有他自己訴訟策略之考量,縱然如此,施復興供述的內容應該也是個人行為,無法認定本件原告主張的事實;對於杜火順、陳進雄、杜健雄承認犯罪事實,此三位的行為都是其個人行為,與被告無關;被告並沒有原告本件起訴主張的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的行為,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有120條第1項的當選無效的情形,顯然是跟該條要件不符。再者,原告提出的相關人等,有的人是有拿到錢,但是他們說拿到的錢是工作費,而事實上拿到錢的人,也有實際去從事發放文宣的勞務,可認該筆錢與工作的勞務是相當的,另有的人是說根本就沒有拿到錢,因此認為原告起訴沒有理由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選舉訴訟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等規定並不在準用之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2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本件原告既主張被告有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之行為,則本院應就被告有無賄選之事實依職權審查。本件彰化縣選舉委會於107年11月24日舉辦第19屆彰化縣議員選舉,被告為第三選區候選人,經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中選務字第1073150509號公告被告為當選人等事實,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可證,應可信為真實。

㈡查:被告之父施復興於被告登記參選後,於107年9、10月間在杜火順住處,交付30萬元賄款予杜火順(先交付80萬元,再取回50萬元),其中20萬元請杜火順轉交陳進雄,要求杜火順、陳進雄以每票500元代價,期約使選民投票予施嘉華,杜火順與施復興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杜火順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現金,交付予選民陳進發、黃豊珠、林秀月,約定渠等投票支持施嘉華當選縣議員,而陳進發、黃豊珠、林秀月亦均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予以同意等事實,業據訴外人施復興、杜火順於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進發於偵查中證述略謂:今年10月中旬某日下午杜火順騎機車到我家,他一來就說這是選舉的,叫我選給施嘉華,問我家兄弟總共幾人,我說10個人,他就直接拿5千元給我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五卷第5頁);證人黃豊珠於偵查中證述略謂:107年10月間某日下午14-15時許,杜火順來找我,拿一張白紙給我簽,之後拿4,000元現金給我,說改天要拜託我選舉的事情,杜火順有叫我把1500元轉交給林秀月,說是選舉的錢,我將1,500元交給林秀月本人,我跟林秀月說是選舉的錢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五卷第65頁);證人林秀月於偵查中證述略謂:107年10月間某日傍晚,黃豊珠到我家拿1,500元給我,說是施嘉華的錢,我認為應該是買票的錢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五卷第103頁),均相符合,並有陳進發之領據、陳進發繳回5,000元之扣押物品目錄表、黃豊珠之領據、黃豊珠繳回2,500元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林秀玉繳回1,500元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憑。是以被告之父施復興與杜火順為使被告當選,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杜火順將賄款交付選民陳進發、黃豊珠、林秀月之事實,應堪認定。

㈢又查:施復興將前述30萬元賄款予杜火順,要求杜火順、陳進雄以每票500元之代價,約使選民投票予施嘉華,其中20萬元,請杜火順轉交陳進雄,杜火順遂於107年9月、10月間在其住處,分2次各10萬元交付陳進雄,陳進雄收受後乃與施復興、杜火順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陳進雄於如附表一之二所示時、地,將如附表一之二所示現金,交付予選民陳明杰、陳台鎮、陳進興、陳傳謀、陳進益、葉進隆、陳囿錡、陳進財、陳進叁、陳俊助,約定渠等投票支持施嘉華當選縣議員之事實,業據訴外人施復興、杜火順、陳進雄於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從陳進雄扣得之1,000元紙鈔48張、500元紙鈔4張、賄選名單一本為證,此外,更有證人分別證述如下:

①證人陳明杰於偵查中證述略謂:1千元是我表哥陳進雄跟我買票的錢,1票500元,共交付1千元,107年10月中旬某日晚上他來我家,在外面拿1千元給我,說這是支持施嘉華的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一卷第97頁),並有繳回1,000元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

②陳台鎮於偵查中陳述略謂:10月上旬某日晚上7點多我回到家,看到堂叔陳進雄跟我爸在聊天,陳進雄走後,我爸拿500元給我並說叔叔支持施的等語;以及陳台鎮之父陳進興於偵查中證述略謂:陳進雄拿錢給我,有叫我支持姓施的候選人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二卷第21、25頁),並有陳進興繳回1,000元之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台鎮繳回500元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

③證人陳傳謀於偵查中證述略謂:陳進雄於10月底某日拿2,000元給我要我支持施嘉華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二卷第95頁),並有繳回2,000元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

④證人陳進益於偵查中證述略謂:107年10月間某日,那個人騎摩托車停下來,問我家裡有幾個人有選舉權,我說家裡有7個人,他就拿3,500元給我,並說這次姓施的議員選舉就拜託一下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二卷第157頁),並有繳回3,500元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

⑤證人葉進隆於偵查中證述略謂:10月間某個星期一下午6點,我騎機車過去陳進雄那裡,他問我議員挺何人,我說沒有,他就把1萬5000元給我,請我幫忙跟我父母親戚和朋友那邊講一下,他們如果沒有支持的對象的話,就支持施嘉華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三卷第45頁)。

⑥證人陳囿錡於偵查中證述略謂:10月底11月初,晚上8、9點,他們一群人來拜票,拜完票那群人先離開,陳進雄留下來在屋內拿1,000元給我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二卷第234-235頁)。

⑦證人陳進財於偵查中證述略謂:陳進雄在107年10月初晚間拿1,500元,因為他是我的親家公,拿來了我不好意思拒絕,他有說要投給施嘉華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三卷第31頁),並有繳回1,500元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

⑧證人陳進叁於偵查中證述略謂:在107年10月初,陳進雄到我家給我3,000元,500元為買票的錢,其他2,500元發文宣的工錢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七卷第7頁)。

⑨證人陳俊助於偵查中證述略謂:107年10月間,陳俊雄到我家跟我說缺人手,並給我3,500元,其中500元是拜託我投票給施嘉華,其他的3,000元就是幫忙發文宣的工錢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七卷第19頁)。是以被告之父施復興、杜火順、陳進雄為使被告當選,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陳進雄將賄款交付上開選民之事實,亦堪認定。

㈣再查:施復興為使施嘉華順利當選,乃尋來杜火順,再由杜火順尋來其遠親杜健雄,施復興即與杜火順、杜健雄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施復興於107年9、10月間在杜火順住處交付賄款予杜火順,由杜火順於107年10月底某日,在和美鎮某處,交付5萬元予杜健雄,杜健雄收受後,乃與施復興、杜火順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杜健雄於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2、4所示之時、地,將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2、4所示之現金,交付予選民張麗鶯、陳春櫻、杜居,約定渠等投票支持施嘉華當選縣議員,張麗鶯、陳春櫻、杜居亦均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予以同意,杜健雄行賄後即將所餘之賄款返還杜火順之事實,業據訴外人施復興、杜火順、杜健雄於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且有從杜火順扣得之領據、發放名單(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四卷第63-67、77-109頁)可證,核與證人張麗鶯於偵查中證述略謂:杜火順晚上8點多到我家空地說施嘉華是他朋友,拜託幫他拉一下票,拿3張1,000元給我,也拿領據給我簽,他說我家裡也拜託一下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五卷第147頁);證人陳春櫻於偵查中證述略謂:杜健雄有說施嘉華要選舉,拜託一下,我當時想這應該是要買票,我跟他說4票,杜健雄就拿2千給我,並說施嘉華拜託一下,我現在說的才是正確的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五卷第125頁);證人杜居於偵查中證述略謂:107年10月某日,杜健雄拿領據跟錢到我家叫我簽名,並拿2千元給我,說幫忙支持一下施嘉華,我覺得給我錢就是要跟我買票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五卷第161頁),均相符合,並有張麗鶯、陳春櫻、杜居等人簽名之領據可佐。是以被告之父施復興、杜火順、杜健雄為使被告當選,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杜健雄將賄款交付上開選民之事實,亦堪認定。

㈤原告又主張行賄之施復興、杜火順、陳進雄、杜健雄,或為被告至親(施復興為被告之父)、或為與其家庭關係緊密之人(杜火順、陳進雄為施復興之結拜兄弟、杜健雄為杜火順姪子),與被告關係密切友善,被告應有相當能力對其競選團隊成員授權、監督從事各項選舉事務,施復興對選舉事務嫻熟,又對被告競選活動有操盤權限且參與頻繁,施復興所為行賄行為範圍廣大且具組織性,被告有可得知情而放任施復興行賄買票之事,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等語,為被告所否認,答辯稱施復興、杜火順、陳進雄、杜健雄之個人行為,與被告無關,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當選無效事由之行為主體限於「當選人」,不能僅以訴外人施復興等人具一定關係,即推論被告對訴外人施復興等行為,應屬知情或事前同意等語。

⑴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徹底杜絕國內賄選不法風氣,民事當選無效訴訟與刑事賄選案件應由法院獨立認定,判決結果亦不互相影響,再者,選風至關政治之良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規定之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性質核屬公益糾舉之代表,亦不以當選人是否業經檢察官以賄選罪嫌提起公訴為要件。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就投票行賄之主體,雖明定為「當選人」,惟觀察現今社會之選舉模式,絕非各候選人單打獨鬥,通常係動員各方親朋好友組成競選團隊,規畫全局,進行廣泛之選舉策略,其成員或各有職司,或無特定職務之情形,應屬平常,則競選團隊之成員、親友、樁腳為候選人贏得勝選之共同目標,在候選人授權、監督下從事選舉各相關事務,而與候選人間形成緊密之共同體,在此種選舉型態運作模式下,若仍將該條規定之「當選人」,僅限於候選人本人,而讓各候選人皆得由其親友、競選團隊成員或樁腳負擔責任而得以脫免自身應負之相關責任者,顯然有悖於選舉現實,並將使選罷法為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與潔淨之立法意旨喪失殆盡,致相關規定成為具文。依照一般經驗法則,候選人對於選舉之全面策略有決定權,輔選之親友、競選團隊成員或樁腳依候選人指示執行輔選、拉票等事務,應無動機及必要在未經候選人同意及決定下,自為違反選罷法之賄選犯行,否則若遭查獲,不僅使自身涉及刑責,且可能因而拖累候選人之政治前途,而遭候選人責難。因此,競選團隊成員、親友、樁腳之違法行為,率多經候選人之指示及決策,在民事上亦應歸屬於候選人,如此始與社會一般人民之法感認知相同,並符合現行選舉文化之特質。因此,如有直接證據或綜合其他間接事證,足以證明當選人對其競選團隊成員、親友或樁腳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容任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而由該等人實行賄選之行為,應認係當選人有賄選之行為,已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

⑵查訴外人施復興於偵查中陳述略謂:交80萬於給杜火順,叫他拿去請工人,去叫工人用用看有沒有票,就是要他去請人看有沒有人可以投票給施嘉華,我沒有跟他說那麼明顯,我是說叫杜火順把錢給民眾,讓民眾把票蓋給我們,有時候就是可以做不可以說,杜火順他應該知道拿錢給他的目的,陳進雄他應該會知道,跟他說拿了錢要去做工作,就是把票投給我們,我沒有明講出施嘉華,不過施嘉華是我兒子,所以不用講也知道我是指誰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2號第二卷第97-99頁),並有扣案物品包括筆記本、領據、賄選名單、贓款10萬元等物(見107年度選偵字第82號第二卷157-165頁)可佐;而訴外人杜火順亦於偵查中供述略謂:施復興於107年9、10月間在單獨來我家,帶80萬元來叫我處理一下來買票,叫我支持施嘉華,叫我簽領據只是藉口,我那時收了30萬元,自己留10萬,2、3天後陳進雄來我家,我把20萬元拿給他,施復興可能有交代他來我家拿20萬元,我有做一份發放的名單資料,我一個一個去找,看他們家投票權人有多少,1票是500元,發放金錢時有要他們支持施嘉華等語(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四卷第19-23頁),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領據、發放名單(107年度選偵字第83號第四卷第63-67頁、77-109頁)可證。綜合上開事證可知,訴外人施復興已籌措大筆金錢從事有計畫的買票,介入被告參與選舉事務甚深,本院審酌施復興為被告之父,其為求被告勝選而積極為被告從事競選事務,如貿然行賄,不僅自身將涉及刑責,且影響選民對候選人之評價,甚至不利選舉結果,故被告之父應無甘冒刑罰制裁,違反其助選之目的及候選人之意願,擅自自行支出金錢為候選人賄選致陷於當選無效風險之必要;以及賄選買票之對象如對於買票行為甚為反感,候選人一旦向此類選民賄選買票,將可能遭該選民檢舉告訴,徒勞無功,甚且身陷訟累,因此候選人就賄選買票之對象,必定慎重選擇評估,並與助選之親友、競選團隊人員商議,實無任由其父親擅自對有投票權之人買票行賄之理。是以被告之父親施復興倘若未經被告容任或在不違背被告之本意下,即自行出錢向選民買票賄選,約其投票予自己助選之候選人,顯然有違常理及經驗法則。從而,被告所辯施復興買票乃個人行為,與被告無關等語,即非可採,被告對於其父施復興之前揭買票賄選行為,至少有容任及不違背其本意,而推由其父與他人實行買票之賄選行為,已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故原告主張被告有賄選行為乙節,堪信屬實。

㈥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父施復興為被告向他人行賄買票,堪認被告已有容任及不違背其本意,而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所示之投票交付賄賂行為,符合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無效之要件。從而,原告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就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第19屆彰化縣第三選區縣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㈦至於原告其餘所主張施復興、劉彩雲、黃順芳、曾明和、黃永昌、黃其財、黃共宜、曾金筆、黃燿櫄等人買票行賄等部分,因本院就原告請求判決被告當選無效之聲明,既已准許原告之請求,已如上述,即無庸審酌其餘主張是否有理由。又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為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就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行賄者│受賄者│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金額│備註  │
├──┼───┼───┼────┼────┼────┼───┤
│ 1  │杜火順│陳進發│107 年10│和美鎮厚│5,000元 │已繳回│
│    │      │      │月中旬某│北路141 │        │      │
│    │      │      │日下午  │巷12弄57│        │      │
│    │      │      │        │號      │        │      │
├──┼───┼───┼────┼────┼────┼───┤
│ 2  │杜火順│黃豊珠│107 年10│和美鎮厚│2,500元 │已繳回│
│    │      │      │月間某日│北路91巷│        │      │
│    │      │      │下午2 、│14號    │        │      │
│    │      │      │3 時許  │        │        │      │
├──┼───┼───┼────┼────┼────┼───┤
│ 3  │杜火順│林秀月│107 年10│和美鎮厚│1,500元 │已繳回│
│    │      │      │月間某日│北路91巷│        │,    │
│    │      │      │        │12號    │        │1,500 │
│    │      │      │        │        │        │元由黃│
│    │      │      │        │        │        │豊珠轉│
│    │      │      │        │        │        │交    │
├──┼───┼───┼────┼────┼────┼───┤
│ 4  │杜火順│施淑珠│107 年10│和美鎮厚│7,000元 │已繳回│
│    │      │(黃明│月間某日│北路141 │        │      │
│    │      │德之妻│        │巷73號  │        │      │
│    │      │)    │        │        │        │      │
└──┴───┴───┴────┴────┴────┴───┘
附表一之一:
┌──┬───┬───┬────┬────┬────┬───┐
│編號│行賄者│受賄者│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金額│備註  │
├──┼───┼───┼────┼────┼────┼───┤
│ 1  │杜健雄│張麗鶯│107 年未│和美鎮厚│3,000元 │已繳回│
│    │      │      │抽號碼牌│北路61巷│        │      │
│    │      │      │前某日晚│89號空地│        │      │
│    │      │      │上8時   │        │        │      │
├──┼───┼───┼────┼────┼────┼───┤
│ 2  │杜健雄│陳春櫻│107 年10│和美鎮厚│2,000元 │已繳回│
│    │      │      │月間某日│北路276 │        │      │
│    │      │      │約中午  │巷7號   │        │      │
├──┼───┼───┼────┼────┼────┼───┤
│ 3  │杜健雄│施淑珠│107 年10│和美鎮厚│2,500元 │已繳回│
│    │      │(黃明│月間某日│北路141 │        │      │
│    │      │德之妻│        │巷73號  │        │      │
│    │      │)    │        │        │        │      │
├──┼───┼───┼────┼────┼────┼───┤
│ 4  │杜健雄│杜居  │107 年10│和美鎮厚│2,000元 │已繳回│
│    │      │      │月某日  │北路101 │        │      │
│    │      │      │        │巷8 號  │        │      │
└──┴───┴───┴────┴────┴────┴───┘
附表一之二:
┌──┬───┬───┬────┬────┬────┬───┐
│編號│行賄者│受賄者│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金額│備註  │
├──┼───┼───┼────┼────┼────┼───┤
│ 1  │陳進雄│陳明杰│107 年10│和美鎮福│1,000元 │已繳回│
│    │      │      │月中旬某│北路410 │        │      │
│    │      │      │日晚間  │巷9 號  │        │      │
├──┼───┼───┼────┼────┼────┼───┤
│ 2  │陳進雄│陳台鎮│107 年10│和美鎮福│500 元  │已繳回│
│    │      │      │月上旬某│北路410 │        │,500 │
│    │      │      │日晚間  │巷11號  │        │元由陳│
│    │      │      │        │        │        │進興轉│
│    │      │      │        │        │        │交    │
├──┼───┼───┼────┼────┼────┼───┤
│ 3  │陳進雄│陳進興│107 年10│和美鎮福│1,000元 │已繳回│
│    │      │(陳台│月間某日│北路410 │        │      │
│    │      │鎮之父│晚間    │巷11號  │        │      │
│    │      │)    │        │        │        │      │
├──┼───┼───┼────┼────┼────┼───┤
│ 4  │陳進雄│陳傳謀│107 年10│和美鎮新│2,000元 │已繳回│
│    │      │      │月底某日│興路69巷│        │      │
│    │      │      │        │6 號    │        │      │
├──┼───┼───┼────┼────┼────┼───┤
│ 5  │陳進雄│陳進益│107 年10│和美鎮某│3,500元 │已繳回│
│    │      │      │月間某日│路上    │        │      │
├──┼───┼───┼────┼────┼────┼───┤
│ 6  │陳進雄│葉進隆│107 年10│和美鎮彰│15,000元│已繳回│
│    │      │      │月某星期│新路5 段│        │      │
│    │      │      │一下午6 │之便當店│        │      │
│    │      │      │時      │        │        │      │
├──┼───┼───┼────┼────┼────┼───┤
│ 7  │陳進雄│陳囿錡│107 年11│和美鎮福│1,000元 │已繳回│
│    │      │      │月初某日│北路410 │        │      │
│    │      │      │晚上    │巷17號  │        │      │
├──┼───┼───┼────┼────┼────┼───┤
│ 8  │陳進雄│陳進財│107 年10│和美鎮厚│1,500元 │已繳回│
│    │      │      │月初某日│北路61巷│        │      │
│    │      │      │晚上    │20號    │        │      │
├──┼───┼───┼────┼────┼────┼───┤
│ 9  │陳進雄│陳進叁│107 年10│和美鎮福│500元   │已繳回│
│    │      │      │月初某日│北路410 │        │      │
│    │      │      │        │巷臨35號│        │      │
├──┼───┼───┼────┼────┼────┼───┤
│ 10 │陳進雄│陳俊助│107 年10│和美鎮福│500元   │已繳回│
│    │      │      │月間某日│北路410 │        │      │
│    │      │      │        │巷17號之│        │      │
│    │      │      │        │1       │        │      │
└──┴───┴───┴────┴────┴────┴───┘
附表二:
┌─┬───┬───┬──┬─┬───┬────┬────┬───┬──────┐
│編│行賄者│村別  │職稱│鄰│受賄者│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  │收受/拒絕  │
│號│      │      │    │別│      │        │        │金額  │退還/未接觸│
├─┼───┼───┼──┼─┼───┼────┼────┼───┼──────┤
│1 │施復興│寓埔村│助理│  │黃順芳│107 年8 │全興鋼鐵│22,000│   收受     │
│  │      │      │    │  │      │月底某日│公司    │元    │            │
│  │      │      │    │  │      │下午    │        │      │            │
├─┼───┼───┼──┼─┼───┼────┼────┼───┼──────┤
│2 │黃順芳│寓埔村│鄰長│1 │黃麗馨│107 年9 │線西鄉寓│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埔村和線│元    │            │
│  │      │      │    │  │      │某日    │路958 巷│      │            │
│  │      │      │    │  │      │        │6 號    │      │            │
├─┼───┼───┼──┼─┼───┼────┼────┼───┼──────┤
│3 │黃順芳│寓埔村│鄰長│4 │黃嘉楨│107 年9 │線西鄉寓│1,000 │   收受     │
│  │      │      │    │  │      │月初某日│埔村沿海│元    │            │
│  │      │      │    │  │      │        │路1 段  │      │            │
│  │      │      │    │  │      │        │702 號  │      │            │
├─┼───┼───┼──┼─┼───┼────┼────┼───┼──────┤
│4 │黃順芳│寓埔村│鄰長│5 │黃清河│107 年9 │線西鄉寓│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埔村沿海│元    │            │
│  │      │      │    │  │      │某日    │路1 段  │      │            │
│  │      │      │    │  │      │        │752 號  │      │            │
├─┼───┼───┼──┼─┼───┼────┼────┼───┼──────┤
│5 │黃順芳│寓埔村│鄰長│7 │黃良雄│107 年9 │線西鄉寓│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埔村沿海│元    │            │
│  │      │      │    │  │      │某日    │路1 段  │      │            │
│  │      │      │    │  │      │        │779 號  │      │            │
├─┼───┼───┼──┼─┼───┼────┼────┼───┼──────┤
│6 │黃順芳│寓埔村│鄰長│8 │黃能宜│107 年9 │線西鄉寓│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埔村沿海│元    │            │
│  │      │      │    │  │      │某日    │路1 段  │      │            │
│  │      │      │    │  │      │        │899 號  │      │            │
├─┼───┼───┼──┼─┼───┼────┼────┼───┼──────┤
│7 │黃順芳│寓埔村│鄰長│9 │陳百昉│107 年9 │線西鄉寓│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埔村沿海│元    │            │
│  │      │      │    │  │      │某1、2週│路1 段  │      │            │
│  │      │      │    │  │      │        │935 號  │      │            │
├─┼───┼───┼──┼─┼───┼────┼────┼───┼──────┤
│8 │黃順芳│寓埔村│鄰長│10│黃琮閔│107 年9 │線西鄉寓│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埔村寓埔│元    │            │
│  │      │      │    │  │      │某日    │路88號  │      │            │
├─┼───┼───┼──┼─┼───┼────┼────┼───┼──────┤
│9 │黃順芳│寓埔村│鄰長│11│曾錦坤│107 年9 │線西鄉寓│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埔村寓埔│元    │            │
│  │      │      │    │  │      │某日    │路62號  │      │            │
├─┼───┼───┼──┼─┼───┼────┼────┼───┼──────┤
│10│黃順芳│寓埔村│鄰長│13│陳淑禎│107 年9 │線西鄉寓│1,000 │   收受     │
│  │      │      │    │  │      │月12日中│埔村寓埔│元    │            │
│  │      │      │    │  │      │午      │路122號 │      │            │
├─┼───┼───┼──┼─┼───┼────┼────┼───┼──────┤
│11│黃順芳│寓埔村│鄰長│14│黃燈煌│107 年9 │線西鄉寓│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埔村寓埔│元    │            │
│  │      │      │    │  │      │某日上午│路138號 │      │            │
├─┼───┼───┼──┼─┼───┼────┼────┼───┼──────┤
│12│黃順芳│寓埔村│鄰長│15│黃林秀│107 年9 │線西鄉寓│1,000 │   收受     │
│  │      │      │    │  │鑾(鄰│月16日前│埔村寓埔│元    │            │
│  │      │      │    │  │長黃聯│某日    │路149號 │      │            │
│  │      │      │    │  │三之妻│        │        │      │            │
│  │      │      │    │  │)    │        │        │      │            │
├─┼───┼───┼──┼─┼───┼────┼────┼───┼──────┤
│13│黃順芳│寓埔村│鄰長│16│黃素華│107 年農│線西鄉寓│1,000 │   收受     │
│  │      │      │    │  │(鄰長│曆7 月初│埔村寓埔│元    │            │
│  │      │      │    │  │姚森雄│某日    │路173 之│      │            │
│  │      │      │    │  │之妻)│        │2 號    │      │            │
├─┼───┼───┼──┼─┼───┼────┼────┼───┼──────┤
│14│黃順芳│寓埔村│鄰長│18│黃共墻│107 年9 │線西鄉寓│1,000 │   收受     │
│  │      │      │    │  │      │月初某日│埔村寓埔│元    │            │
│  │      │      │    │  │      │日      │路222號 │      │            │
├─┼───┼───┼──┼─┼───┼────┼────┼───┼──────┤
│15│黃順芳│寓埔村│鄰長│20│趙昭明│107 年9 │線西鄉寓│1,000 │   收受     │
│  │      │      │    │  │      │月初某日│埔村中央│元    │            │
│  │      │      │    │  │      │日      │路2 段  │      │            │
│  │      │      │    │  │      │        │895 巷34│      │            │
│  │      │      │    │  │      │        │號附近福│      │            │
│  │      │      │    │  │      │        │德廟    │      │            │
├─┼───┼───┼──┼─┼───┼────┼────┼───┼──────┤
│16│黃順芳│寓埔村│鄰長│22│黃顯榮│107 年8 │線西鄉寓│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某日│埔村中華│元    │            │
│  │      │      │    │  │      │日      │路817 巷│      │            │
│  │      │      │    │  │      │        │172號   │      │            │
├─┼───┼───┼──┼─┼───┼────┼────┼───┼──────┤
│17│黃順芳│寓埔村│鄰長│17│吳佩儒│107 年9 │線西鄉寓│1,000 │   退還     │
│  │      │      │    │  │(鄰長│月16日前│埔村中華│元    │            │
│  │      │      │    │  │黃萬共│某日    │路797 號│      │            │
│  │      │      │    │  │之妻  │        │        │      │            │
└─┴───┴───┴──┴─┴───┴────┴────┴───┴──────┘
附表三:
┌─┬───┬───┬──┬─┬───┬────┬────┬───┬──────┐
│編│行賄者│村別  │職稱│鄰│受賄者│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  │收受/拒絕  │
│號│      │      │    │別│      │        │        │金額  │退還/未接觸│
├─┼───┼───┼──┼─┼───┼────┼────┼───┼──────┤
│1 │施復興│德興村│村長│  │曾明和│107 年8 │線西鄉德│13,000│   收受     │
│  │      │      │    │  │      │月20日左│興村德興│元    │            │
│  │      │      │    │  │      │右      │路62之1 │      │            │
│  │      │      │    │  │      │        │號      │      │            │
├─┼───┼───┼──┼─┼───┼────┼────┼───┼──────┤
│2 │曾明和│德興村│鄰長│1 │王玉燕│107 年9 │線西鄉德│1,000 │   收受     │
│  │      │      │    │  │      │月初某日│興村德興│元    │            │
│  │      │      │    │  │      │中午12時│路9號   │      │            │
├─┼───┼───┼──┼─┼───┼────┼────┼───┼──────┤
│3 │曾明和│德興村│鄰長│2 │許愛茶│107 年9 │線西鄉德│1,000 │   收受     │
│  │      │      │    │  │      │月間某日│興村德興│元    │            │
│  │      │      │    │  │      │        │路13號門│      │            │
│  │      │      │    │  │      │        │口      │      │            │
├─┼───┼───┼──┼─┼───┼────┼────┼───┼──────┤
│4 │曾明和│德興村│鄰長│3 │許文墻│107 年9 │線西鄉德│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興村德興│元    │            │
│  │      │      │    │  │      │某日    │路36之8 │      │            │
│  │      │      │    │  │      │        │號      │      │            │
├─┼───┼───┼──┼─┼───┼────┼────┼───┼──────┤
│5 │曾明和│德興村│鄰長│4 │許月嬌│107 年9 │線西鄉德│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興村德興│元    │            │
│  │      │      │    │  │      │某日    │路50號門│      │            │
│  │      │      │    │  │      │        │口      │      │            │
├─┼───┼───┼──┼─┼───┼────┼────┼───┼──────┤
│6 │曾明和│德興村│鄰長│5 │黃姚美│107 年9 │線西鄉德│1,000 │   收受     │
│  │      │      │    │  │卿(鄰│月16日前│興村德興│元    │            │
│  │      │      │    │  │長黃冬│幾天    │路57號  │      │            │
│  │      │      │    │  │松之媳│        │        │      │            │
│  │      │      │    │  │)    │        │        │      │            │
├─┼───┼───┼──┼─┼───┼────┼────┼───┼──────┤
│7 │曾明和│德興村│鄰長│7 │陳慶瑞│107 年9 │線西鄉德│1,000 │   收受     │
│  │      │      │    │  │(鄰長│月16日前│興村德興│元    │            │
│  │      │      │    │  │劉美珠│某日    │路76號  │      │            │
│  │      │      │    │  │之配偶│        │        │      │            │
│  │      │      │    │  │)    │        │        │      │            │
├─┼───┼───┼──┼─┼───┼────┼────┼───┼──────┤
│8 │曾明和│德興村│鄰長│8 │黃淑秋│107 年9 │線西鄉德│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興村德興│元    │            │
│  │      │      │    │  │      │某日15、│路91號  │      │            │
│  │      │      │    │  │      │16時    │        │      │            │
├─┼───┼───┼──┼─┼───┼────┼────┼───┼──────┤
│9 │曾明和│德興村│鄰長│11│陳共枝│107 年9 │線西鄉德│1,000 │   收受     │
│  │      │      │    │  │      │月初某日│興村見興│元    │            │
│  │      │      │    │  │      │        │路84巷  │      │            │
│  │      │      │    │  │      │        │150號   │      │            │
├─┼───┼───┼──┼─┼───┼────┼────┼───┼──────┤
│10│曾明和│德興村│鄰長│12│陳復興│107 年9 │線西鄉德│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興村中央│元    │            │
│  │      │      │    │  │      │1 、2 星│路1 段  │      │            │
│  │      │      │    │  │      │期之某日│660 巷  │      │            │
│  │      │      │    │  │      │        │196號   │      │            │
├─┼───┼───┼──┼─┼───┼────┼────┼───┼──────┤
│11│曾明和│德興村│鄰長│13│許錫湖│107 年9 │線西鄉德│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興村德興│元    │            │
│  │      │      │    │  │      │1 、2 星│路1之2號│      │            │
│  │      │      │    │  │      │期之某日│        │      │            │
├─┼───┼───┼──┼─┼───┼────┼────┼───┼──────┤
│12│曾明和│德興村│鄰長│10│許順盛│107 年9 │線西鄉德│1,000 │拒絕(捐贈)│
│  │      │      │    │  │      │月16日前│興村線伸│元    │            │
│  │      │      │    │  │      │1 星期某│路550 號│      │            │
│  │      │      │    │  │      │日      │門口    │      │            │
└─┴───┴───┴──┴─┴───┴────┴────┴───┴──────┘
附表四:
┌─┬───┬───┬──┬─┬───┬────┬────┬───┬──────┐
│編│行賄者│村別  │職稱│鄰│受賄者│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  │收受/拒絕  │
│號│      │      │    │別│      │        │        │金額  │退還/未接觸│
├─┼───┼───┼──┼─┼───┼────┼────┼───┼──────┤
│1 │施復興│溝內村│村長│  │黃永昌│107 年8 │線西鄉溝│16,000│   退還     │
│  │      │      │    │  │      │月底某日│內村育英│元    │            │
│  │      │      │    │  │      │下午    │路78巷28│      │            │
│  │      │      │    │  │      │        │號      │      │            │
├─┼───┼───┼──┼─┼───┼────┼────┼───┼──────┤
│2 │黃永昌│溝內村│鄰長│1 │柯秀燕│107 年8 │線西鄉溝│1,000 │   收受     │
│  │      │      │    │  │(鄰長│、9 月間│內村復興│元    │            │
│  │      │      │    │  │黃國進│某日    │路40號  │      │            │
│  │      │      │    │  │之妻  │        │        │      │            │
├─┼───┼───┼──┼─┼───┼────┼────┼───┼──────┤
│3 │黃永昌│溝內村│鄰長│3 │林朝連│107 年9 │線西鄉崇│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光段363 │元    │            │
│  │      │      │    │  │      │某日    │地號    │      │            │
├─┼───┼───┼──┼─┼───┼────┼────┼───┼──────┤
│4 │黃永昌│溝內村│鄰長│4 │林述發│107 年9 │線西鄉溝│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內村金馬│元    │            │
│  │      │      │    │  │      │某日    │路66號  │      │            │
├─┼───┼───┼──┼─┼───┼────┼────┼───┼──────┤
│5 │黃永昌│溝內村│鄰長│6 │黃秀經│107 年9 │線西鄉溝│1,000 │   收受     │
│  │      │      │    │  │(鄰長│月16日前│內村溝內│元    │            │
│  │      │      │    │  │雲信吉│某日    │路23號  │      │            │
│  │      │      │    │  │之妻)│        │        │      │            │
├─┼───┼───┼──┼─┼───┼────┼────┼───┼──────┤
│6 │黃永昌│溝內村│鄰長│8 │黃呈豐│107 年9 │線西鄉溝│1,000 │   收受     │
│  │      │      │    │  │      │月初某日│內村溝內│元    │            │
│  │      │      │    │  │      │晚上    │路48號  │      │            │
├─┼───┼───┼──┼─┼───┼────┼────┼───┼──────┤
│7 │黃永昌│溝內村│鄰長│9 │許櫻花│107 年9 │線西鄉溝│1,000 │   收受     │
│  │      │      │    │  │(鄰長│月16日前│內村溝內│元    │            │
│  │      │      │    │  │黃明傑│某日    │路105號 │      │            │
│  │      │      │    │  │之妻)│        │        │      │            │
├─┼───┼───┼──┼─┼───┼────┼────┼───┼──────┤
│8 │黃永昌│溝內村│鄰長│10│黃泉池│107 年9 │線西鄉溝│1,000 │   收受     │
│  │      │      │    │  │      │月10日下│內村溝內│元    │            │
│  │      │      │    │  │      │午6 、7 │路114 之│      │            │
│  │      │      │    │  │      │時許    │5 號    │      │            │
├─┼───┼───┼──┼─┼───┼────┼────┼───┼──────┤
│9 │黃永昌│溝內村│鄰長│11│許素香│107 年9 │  不詳  │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        │元    │            │
│  │      │      │    │  │      │某日    │        │      │            │
└─┴───┴───┴──┴─┴───┴────┴────┴───┴──────┘
附表五:
┌─┬───┬───┬──┬─┬───┬────┬────┬───┬──────┐
│編│行賄者│村別  │職稱│鄰│受賄者│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  │收受/拒絕  │
│號│      │      │    │別│      │        │        │金額  │退還/未接觸│
├─┼───┼───┼──┼─┼───┼────┼────┼───┼──────┤
│1 │施復興│頂犁村│村長│  │黃其財│107 年8 │線西鄉頂│23,000│   拒收     │
│  │      │      │    │  │      │月底某日│犁村頂犁│元    │            │
│  │      │      │    │  │      │        │路134-5 │      │            │
│  │      │      │    │  │      │        │號      │      │            │
├─┼───┼───┼──┼─┼───┼────┼────┼───┼──────┤
│2 │黃其財│頂犁村│鄰長│1 │劉煐財│107 年8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某日│犁村和線│元    │            │
│  │      │      │    │  │      │        │路185 巷│      │            │
│  │      │      │    │  │      │        │167號   │      │            │
├─┼───┼───┼──┼─┼───┼────┼────┼───┼──────┤
│3 │黃其財│頂犁村│鄰長│4 │黃宏舟│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犁村頂犁│元    │            │
│  │      │      │    │  │      │某日    │路44號  │      │            │
├─┼───┼───┼──┼─┼───┼────┼────┼───┼──────┤
│4 │黃其財│頂犁村│鄰長│5 │黃達琮│107 年8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某日│犁村頂犁│元    │            │
│  │      │      │    │  │      │        │路48號  │      │            │
├─┼───┼───┼──┼─┼───┼────┼────┼───┼──────┤
│5 │黃其財│頂犁村│鄰長│7 │謝壯一│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犁村頂犁│元    │            │
│  │      │      │    │  │      │某日    │路81-1號│      │            │
├─┼───┼───┼──┼─┼───┼────┼────┼───┼──────┤
│6 │黃其財│頂犁村│鄰長│10│陳崑崙│107 年8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某日│犁村頂犁│元    │            │
│  │      │      │    │  │      │        │路115號 │      │            │
├─┼───┼───┼──┼─┼───┼────┼────┼───┼──────┤
│7 │黃其財│頂犁村│鄰長│11│陳武龍│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犁村頂犁│元    │            │
│  │      │      │    │  │      │某日    │路124號 │      │            │
├─┼───┼───┼──┼─┼───┼────┼────┼───┼──────┤
│8 │黃其財│頂犁村│鄰長│12│李益顯│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犁村頂犁│元    │            │
│  │      │      │    │  │      │某日    │路134號 │      │            │
├─┼───┼───┼──┼─┼───┼────┼────┼───┼──────┤
│9 │黃其財│頂犁村│鄰長│13│陳登啟│107 年8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鄰長│月底某日│犁村頂犁│元    │            │
│  │      │      │    │  │許正中│        │路140號 │      │            │
│  │      │      │    │  │之父)│        │        │      │            │
├─┼───┼───┼──┼─┼───┼────┼────┼───┼──────┤
│10│黃其財│頂犁村│鄰長│14│陳正忠│107 年8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某日│犁村頂犁│元    │            │
│  │      │      │    │  │      │        │路71號  │      │            │
├─┼───┼───┼──┼─┼───┼────┼────┼───┼──────┤
│11│黃其財│頂犁村│鄰長│15│陳自勇│107 年8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某日│犁村和線│元    │            │
│  │      │      │    │  │      │        │路486號 │      │            │
├─┼───┼───┼──┼─┼───┼────┼────┼───┼──────┤
│12│黃其財│頂犁村│鄰長│16│廖戀  │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犁村和線│元    │            │
│  │      │      │    │  │      │某日    │路653 巷│      │            │
│  │      │      │    │  │      │        │159號   │      │            │
├─┼───┼───┼──┼─┼───┼────┼────┼───┼──────┤
│13│黃其財│頂犁村│鄰長│17│高德為│107 年8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某日│犁村中車│元    │            │
│  │      │      │    │  │      │        │路631號 │      │            │
├─┼───┼───┼──┼─┼───┼────┼────┼───┼──────┤
│14│黃其財│頂犁村│鄰長│18│林世玲│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犁村和線│元    │            │
│  │      │      │    │  │      │某日    │路870 巷│      │            │
│  │      │      │    │  │      │        │11號    │      │            │
├─┼───┼───┼──┼─┼───┼────┼────┼───┼──────┤
│15│黃其財│頂犁村│鄰長│19│林周卯│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犁村頂犁│元    │            │
│  │      │      │    │  │      │某日    │路163號 │      │            │
├─┼───┼───┼──┼─┼───┼────┼────┼───┼──────┤
│16│黃其財│頂犁村│鄰長│21│黃東啟│107 年8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某日│犁村崁頂│元    │            │
│  │      │      │    │  │      │        │路633號 │      │            │
├─┼───┼───┼──┼─┼───┼────┼────┼───┼──────┤
│17│黃其財│頂犁村│鄰長│22│黃安行│107 年8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或某日│犁村崁頂│元    │            │
│  │      │      │    │  │      │        │路704號 │      │            │
├─┼───┼───┼──┼─┼───┼────┼────┼───┼──────┤
│18│黃其財│頂犁村│鄰長│23│黃秋霞│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犁村崁頂│元    │            │
│  │      │      │    │  │      │某日    │路749巷 │      │            │
├─┼───┼───┼──┼─┼───┼────┼────┼───┼──────┤
│19│黃其財│頂犁村│鄰長│2 │陳素雲│107 年10│線西鄉頂│1,000 │   退還     │
│  │      │      │    │  │(鄰長│月間某日│犁村頂犁│元    │            │
│  │      │      │    │  │謝旭杉│下午2 、│路13號  │      │            │
│  │      │      │    │  │之妻)│3 時許  │        │      │            │
├─┼───┼───┼──┼─┼───┼────┼────┼───┼──────┤
│20│黃其財│頂犁村│鄰長│3 │洪秀蓮│107 年8 │線西鄉頂│1,000 │   退還     │
│  │      │      │    │  │      │月底某日│犁村和線│元    │            │
│  │      │      │    │  │      │        │路32巷2 │      │            │
│  │      │      │    │  │      │        │號      │      │            │
├─┼───┼───┼──┼─┼───┼────┼────┼───┼──────┤
│21│黃其財│頂犁村│鄰長│8 │陳焜墀│107 年8 │線西鄉頂│1,000 │   退還     │
│  │      │      │    │  │      │月底9 月│犁村頂犁│元    │            │
│  │      │      │    │  │      │初某日  │路95號  │      │            │
└─┴───┴───┴──┴─┴───┴────┴────┴───┴──────┘
附表六:
┌─┬───┬───┬──┬─┬───┬────┬────┬───┬──────┐
│編│行賄者│村別  │職稱│鄰│受賄者│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  │收受/拒絕  │
│號│      │      │    │別│      │        │        │金額  │退還/未接觸│
├─┼───┼───┼──┼─┼───┼────┼────┼───┼──────┤
│1 │施復興│塭仔村│村長│  │黃共宜│107 年8 │塭仔村塭│15,000│   退還     │
│  │      │      │    │  │      │月底前後│仔路18-2│元    │            │
│  │      │      │    │  │      │某日    │號      │      │            │
├─┼───┼───┼──┼─┼───┼────┼────┼───┼──────┤
│2 │黃共宜│塭仔村│鄰長│1 │黃恩滿│107 年8 │塭仔村塭│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前後│仔路3號 │元    │            │
│  │      │      │    │  │      │某日    │        │      │            │
├─┼───┼───┼──┼─┼───┼────┼────┼───┼──────┤
│3 │黃共宜│塭仔村│鄰長│2 │黃俊隆│107 年8 │塭仔村沿│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前後│海路1 段│元    │            │
│  │      │      │    │  │      │某日    │287 巷1 │      │            │
│  │      │      │    │  │      │        │弄14-3號│      │            │
├─┼───┼───┼──┼─┼───┼────┼────┼───┼──────┤
│4 │黃共宜│塭仔村│鄰長│3 │張菊  │107 年8 │塭仔村崁│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前後│頂路610 │元    │            │
│  │      │      │    │  │      │某日    │巷2號   │      │            │
├─┼───┼───┼──┼─┼───┼────┼────┼───┼──────┤
│5 │黃共宜│塭仔村│鄰長│4 │黃金山│施嘉華競│  不詳  │1,000 │   收受     │
│  │      │      │    │  │      │選總部成│        │元    │            │
│  │      │      │    │  │      │立之前  │        │      │            │
├─┼───┼───┼──┼─┼───┼────┼────┼───┼──────┤
│6 │黃共宜│塭仔村│鄰長│6 │黃偉傑│107 年8 │塭仔村沿│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前後│海路1 段│元    │            │
│  │      │      │    │  │      │某日    │147號   │      │            │
├─┼───┼───┼──┼─┼───┼────┼────┼───┼──────┤
│7 │黃共宜│塭仔村│鄰長│8 │黃朝川│107 年8 │塭仔村塭│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前後│仔路96號│元    │            │
│  │      │      │    │  │      │某日    │        │      │            │
├─┼───┼───┼──┼─┼───┼────┼────┼───┼──────┤
│8 │黃共宜│塭仔村│鄰長│9 │黃杏林│107 年8 │塭仔村塭│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前後│仔路169 │元    │            │
│  │      │      │    │  │      │某日    │-1號    │      │            │
├─┼───┼───┼──┼─┼───┼────┼────┼───┼──────┤
│9 │黃共宜│塭仔村│鄰長│10│黃鵬瑋│107 年8 │塭仔村塭│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前後│仔路132 │元    │            │
│  │      │      │    │  │      │某日    │號      │      │            │
├─┼───┼───┼──┼─┼───┼────┼────┼───┼──────┤
│10│黃共宜│塭仔村│鄰長│11│黃森雄│  不詳  │塭仔村塭│1,000 │   收受     │
│  │      │      │    │  │      │        │仔路127 │元    │            │
│  │      │      │    │  │      │        │號      │      │            │
├─┼───┼───┼──┼─┼───┼────┼────┼───┼──────┤
│11│黃共宜│塭仔村│鄰長│13│陳文獻│107 年9 │塭仔村塭│1,000 │   收受     │
│  │      │      │    │  │      │月初某日│仔路18-2│元    │            │
│  │      │      │    │  │      │下午    │號      │      │            │
├─┼───┼───┼──┼─┼───┼────┼────┼───┼──────┤
│12│黃共宜│塭仔村│鄰長│14│雲呈義│107 年8 │塭仔村復│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某日│興路42-1│元    │            │
│  │      │      │    │  │      │        │號      │      │            │
├─┼───┼───┼──┼─┼───┼────┼────┼───┼──────┤
│13│黃共宜│塭仔村│鄰長│15│黃健源│107 年8 │塭仔村沿│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前後│海路1 段│元    │            │
│  │      │      │    │  │      │某日    │140號   │      │            │
└─┴───┴───┴──┴─┴───┴────┴────┴───┴──────┘
附表七:
┌─┬───┬───┬──┬─┬───┬────┬────┬───┬──────┐
│編│行賄者│村別  │職稱│鄰│受賄者│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  │收受/拒絕  │
│號│      │      │    │別│      │        │        │金額  │退還/未接觸│
├─┼───┼───┼──┼─┼───┼────┼────┼───┼──────┤
│1 │施復興│頂庄村│村長│  │曾金筆│107 年8 │線西鄉頂│17,000│   退還     │
│  │      │      │    │  │      │月底某日│庄村頂庄│元    │            │
│  │      │      │    │  │      │上午10時│路52號  │      │            │
│  │      │      │    │  │      │許      │        │      │            │
├─┼───┼───┼──┼─┼───┼────┼────┼───┼──────┤
│2 │曾金筆│頂庄村│鄰長│1 │莊東龍│107 年9 │村長曾金│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筆辦公室│元    │            │
│  │      │      │    │  │      │某日下午│        │      │            │
│  │      │      │    │  │      │1、2時許│        │      │            │
├─┼───┼───┼──┼─┼───┼────┼────┼───┼──────┤
│3 │曾金筆│頂庄村│鄰長│2 │蔡錦花│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庄村頂庄│元    │            │
│  │      │      │    │  │      │某日晚上│路11號  │      │            │
├─┼───┼───┼──┼─┼───┼────┼────┼───┼──────┤
│4 │曾金筆│頂庄村│鄰長│3 │林宏宗│107 年9 │村長曾金│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筆辦公室│元    │            │
│  │      │      │    │  │      │某日中午│        │      │            │
├─┼───┼───┼──┼─┼───┼────┼────┼───┼──────┤
│5 │曾金筆│頂庄村│鄰長│5 │童啟章│107 年8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某日│庄村頂庄│元    │            │
│  │      │      │    │  │      │        │路35號  │      │            │
├─┼───┼───┼──┼─┼───┼────┼────┼───┼──────┤
│6 │曾金筆│頂庄村│鄰長│6 │曾銀永│107 年8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某日│庄村口厝│元    │            │
│  │      │      │    │  │      │        │路2 段  │      │            │
│  │      │      │    │  │      │        │106 號  │      │            │
├─┼───┼───┼──┼─┼───┼────┼────┼───┼──────┤
│7 │曾金筆│頂庄村│鄰長│7 │林清楠│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庄村頂庄│元    │            │
│  │      │      │    │  │      │某日    │路59號  │      │            │
├─┼───┼───┼──┼─┼───┼────┼────┼───┼──────┤
│8 │曾金筆│頂庄村│鄰長│8 │趙春鳳│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庄村頂庄│元    │            │
│  │      │      │    │  │      │某日    │路67號  │      │            │
├─┼───┼───┼──┼─┼───┼────┼────┼───┼──────┤
│9 │曾金筆│頂庄村│鄰長│9 │吳明財│107 年9 │村長曾金│1,000 │   收受     │
│  │      │      │    │  │(鄰長│月16日前│筆辦公室│元    │            │
│  │      │      │    │  │張麗華│某日中午│        │      │            │
│  │      │      │    │  │之配偶│        │        │      │            │
│  │      │      │    │  │)    │        │        │      │            │
├─┼───┼───┼──┼─┼───┼────┼────┼───┼──────┤
│10│曾金筆│頂庄村│鄰長│11│莊朝清│107 年8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底某日│庄村頂庄│元    │            │
│  │      │      │    │  │      │        │路91號  │      │            │
├─┼───┼───┼──┼─┼───┼────┼────┼───┼──────┤
│11│曾金筆│頂庄村│鄰長│12│張木溪│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庄村頂庄│元    │            │
│  │      │      │    │  │      │某日    │路104號 │      │            │
├─┼───┼───┼──┼─┼───┼────┼────┼───┼──────┤
│12│曾金筆│頂庄村│鄰長│13│林益暉│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庄村頂庄│元    │            │
│  │      │      │    │  │      │某日    │路121號 │      │            │
├─┼───┼───┼──┼─┼───┼────┼────┼───┼──────┤
│13│曾金筆│頂庄村│鄰長│15│林煌山│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庄村頂庄│元    │            │
│  │      │      │    │  │      │某日    │路141-1 │      │            │
│  │      │      │    │  │      │        │號      │      │            │
├─┼───┼───┼──┼─┼───┼────┼────┼───┼──────┤
│14│曾金筆│頂庄村│鄰長│16│柯素卿│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庄村頂庄│元    │            │
│  │      │      │    │  │      │某日    │路159-1 │      │            │
│  │      │      │    │  │      │        │號      │      │            │
├─┼───┼───┼──┼─┼───┼────┼────┼───┼──────┤
│15│曾金筆│頂庄村│鄰長│17│黃宗彬│107 年9 │線西鄉頂│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庄村頂庄│元    │            │
│  │      │      │    │  │      │某日18時│路163-6 │      │            │
│  │      │      │    │  │      │許      │號      │      │            │
└─┴───┴───┴──┴─┴───┴────┴────┴───┴──────┘
附表八:
┌─┬───┬───┬──┬─┬───┬────┬────┬───┬──────┐
│編│行賄者│村別  │職稱│鄰│受賄者│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  │收受/拒絕  │
│號│      │      │    │別│      │        │        │金額  │退還/未接觸│
├─┼───┼───┼──┼─┼───┼────┼────┼───┼──────┤
│1 │劉彩雲│下犁村│村長│  │黃燿櫄│107 年9 │線西鄉下│17,000│   拒收     │
│  │      │      │    │  │      │月初某日│犁村下犁│元    │            │
│  │      │      │    │  │      │        │路118-1 │      │            │
│  │      │      │    │  │      │        │號      │      │            │
├─┼───┼───┼──┼─┼───┼────┼────┼───┼──────┤
│2 │黃燿櫄│下犁村│鄰長│1 │黃意婷│107 年9 │線西鄉下│1,000 │   收受     │
│  │      │      │    │  │(鄰長│月初某日│犁村下犁│元    │            │
│  │      │      │    │  │柯俊吉│        │路2號   │      │            │
│  │      │      │    │  │之母)│        │        │      │            │
├─┼───┼───┼──┼─┼───┼────┼────┼───┼──────┤
│3 │黃燿櫄│下犁村│鄰長│2 │王健安│107 年9 │線西鄉下│1,000 │   收受     │
│  │      │      │    │  │      │月初某日│犁村下犁│元    │            │
│  │      │      │    │  │      │        │路20號  │      │            │
├─┼───┼───┼──┼─┼───┼────┼────┼───┼──────┤
│4 │黃燿櫄│下犁村│鄰長│3 │王瑞芬│107 年9 │線西鄉下│1,000 │   收受     │
│  │      │      │    │  │      │月初某日│犁村和樂│元    │            │
│  │      │      │    │  │      │        │路75巷20│      │            │
│  │      │      │    │  │      │        │號      │      │            │
├─┼───┼───┼──┼─┼───┼────┼────┼───┼──────┤
│5 │黃燿櫄│下犁村│鄰長│5 │王世璋│107 年9 │線西鄉下│1,000 │   收受     │
│  │      │      │    │  │      │月初某日│犁村下犁│元    │            │
│  │      │      │    │  │      │        │路45號  │      │            │
├─┼───┼───┼──┼─┼───┼────┼────┼───┼──────┤
│6 │黃燿櫄│下犁村│鄰長│6 │謝鴻曉│107 年9 │線西鄉下│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犁村下犁│元    │            │
│  │      │      │    │  │      │某日    │路55號  │      │            │
├─┼───┼───┼──┼─┼───┼────┼────┼───┼──────┤
│7 │黃燿櫄│下犁村│鄰長│7 │林文生│107 年9 │線西鄉下│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犁村下犁│元    │            │
│  │      │      │    │  │      │某日    │路66號  │      │            │
├─┼───┼───┼──┼─┼───┼────┼────┼───┼──────┤
│8 │黃燿櫄│下犁村│鄰長│8 │吳書顯│107 年9 │線西鄉下│1,000 │   收受     │
│  │      │      │    │  │      │月初某日│犁村下犁│元    │            │
│  │      │      │    │  │      │        │路73之6 │      │            │
│  │      │      │    │  │      │        │號      │      │            │
├─┼───┼───┼──┼─┼───┼────┼────┼───┼──────┤
│9 │黃燿櫄│下犁村│鄰長│9 │許秀雄│107 年9 │線西鄉下│1,000 │   收受     │
│  │      │      │    │  │      │月初某日│犁村下犁│元    │            │
│  │      │      │    │  │      │        │路81號  │      │            │
├─┼───┼───┼──┼─┼───┼────┼────┼───┼──────┤
│10│黃燿櫄│下犁村│鄰長│10│柯慶鐘│107 年9 │線西鄉下│1,000 │   收受     │
│  │      │      │    │  │      │月初某日│犁村下犁│元    │            │
│  │      │      │    │  │      │        │路92號  │      │            │
├─┼───┼───┼──┼─┼───┼────┼────┼───┼──────┤
│11│黃燿櫄│下犁村│鄰長│11│林碧子│107 年9 │線西鄉下│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犁村下犁│元    │            │
│  │      │      │    │  │      │某日    │路105號 │      │            │
├─┼───┼───┼──┼─┼───┼────┼────┼───┼──────┤
│12│黃燿櫄│下犁村│鄰長│12│黃玲淋│107 年9 │線西鄉下│1,000 │   收受     │
│  │      │      │    │  │(鄰長│月16日前│犁村下犁│元    │            │
│  │      │      │    │  │黃梓潼│某日    │路122-2 │      │            │
│  │      │      │    │  │之女)│        │號      │      │            │
├─┼───┼───┼──┼─┼───┼────┼────┼───┼──────┤
│13│黃燿櫄│下犁村│鄰長│13│陳和平│107 年9 │線西鄉下│1,000 │   收受     │
│  │      │      │    │  │      │月初某日│犁村下犁│元    │            │
│  │      │      │    │  │      │        │路133號 │      │            │
├─┼───┼───┼──┼─┼───┼────┼────┼───┼──────┤
│14│黃燿櫄│下犁村│鄰長│14│陳榮崇│107 年9 │線西鄉下│1,000 │   收受     │
│  │      │      │    │  │      │月初某日│犁村下犁│元    │            │
│  │      │      │    │  │      │        │路145號 │      │            │
├─┼───┼───┼──┼─┼───┼────┼────┼───┼──────┤
│15│黃燿櫄│下犁村│鄰長│15│柯慶安│107 年9 │  不詳  │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        │元    │            │
│  │      │      │    │  │      │某日    │        │      │            │
├─┼───┼───┼──┼─┼───┼────┼────┼───┼──────┤
│16│黃燿櫄│下犁村│鄰長│17│黃金菊│107 年9 │線西鄉下│1,000 │   收受     │
│  │      │      │    │  │      │月16日前│犁村下犁│元    │            │
│  │      │      │    │  │      │某日    │路37號  │      │            │
├─┼───┼───┼──┼─┼───┼────┼────┼───┼──────┤
│17│黃燿櫄│下犁村│鄰長│16│許連益│107 年9 │  不詳  │1,000 │   退還     │
│  │      │      │    │  │      │月16日前│        │元    │            │
│  │      │      │    │  │      │某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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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