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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告
郭騰元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複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被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椿
訴訟代理人
王女巧
參加人
郭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錦春」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錦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在當事人欄有關被告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錦春」之記載,經核對卷附民事委任狀上印文,正確應為「黃錦椿」,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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