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 原告
- 郭騰元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吉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育琦律師
- 被告
-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椿
- 訴訟代理人
- 王女巧
- 參加人
- 郭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錦春」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錦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在當事人欄有關被告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錦春」之記載,經核對卷附民事委任狀上印文,正確應為「黃錦椿」,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