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郭騰元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被 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椿 訴訟代理人 王女巧 參 加 人 郭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錦春」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錦椿」。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在當事人欄有關被告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錦春」之記載,經核對卷附民事委任狀上印文,正確應為「黃錦椿」,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