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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瑞水許嘉仁徐沛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信證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彰化簡易庭102 年度彰簡字第655號第一審判決、103年5月29日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7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及領取簽收資料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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