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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2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23號

聲請人
吳偉銘
相對人
陳冬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8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85號提存事件提存,並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前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9年度全聲字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32號裁定撤銷確定,相對人並已聲請本院撤銷前揭假扣押執行處分,且聲請人已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為擔保,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85號提存後,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108年度執全字第42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次查,前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9年度全聲字第2號、臺中高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32號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確定,本院遂撤銷前揭假扣押執行處分,聲請人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21日之期間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存證信函、收件回執影本;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23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