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字第45961號
- 聲請人
- 即第三人
- 宋兆武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596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民國(下同)114年5月24日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是本案的利害關係人,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也是我把系爭房屋出租給別人的人,也是我聲請國家賠償的標的物,請求准予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596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亦未提出其業經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14年5月28日通知聲請人具體說明欲閱何部分卷宗、114年6月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說明欲閱覽拍賣案件的何部分,並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於114年6月11日具狀表示這件拍賣案有牽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糾紛在裡面,聲請人已經提出告訴了,偵查的案件是不能讓別人知道內容的,要閱卷的範圍是最新的這一個拍賣案件全部的卷宗資料,其他的一大堆資料,送給我看也不要看等語。惟聲請人仍未說明欲閱覽拍賣案件的何部分,亦未敘明其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內之何項文書,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示,亦不明聲請人閱卷目的究竟為何。本院尚無可認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難認聲請人已盡其釋明之責,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