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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聯合授信合約所指債務人所簽立「動用申請書」、「本票」等債權證明文件。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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