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兆順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提出聯合授信合約所指債務人所簽立「動用申請書」、「本票」等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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