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鐵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學 相 對 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袁震天律師 破產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民法第513條第 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分為民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於定作人既有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及後段對將來完成即尚非獨立不動產之「預為抵押權登記」,而「預為抵押權登記」僅係「預先」、「暫時」性登記,與就已登記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記,尚屬有間。其抵押權之行使,仍以將來完成不動產,係由承攬人基於承攬關係所施作,且屬定作人所有為限,承攬人始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抵押物取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再按法定抵押權 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前與聲請人鐵雄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鐵雄公司)簽立工程承攬契約書,承攬工程總價約定為新臺幣(下同)7,669,566元,並約定相對人應於聲請人開立統一 發票及經兩造簽認之工程計價單後30日給付估驗工程款予聲請人,詎相對人迄今共積欠工程款4,360,200元尚未清償, 有經相對人簽認之訂購單可證,經聲請人多次以口頭、電話、存證信函知相對人盡速清償上開工程款,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甚至向法院為破產之聲請,迄今仍未支付任何款項。聲請人就其承攬之工作物已向地政機關辦理「預為抵押權」登記,與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並無不同,為此依民法第873條 規定,聲請裁定相對人所有暫編為彰化縣○○鄉○○段00○00○00○00○號之建物准予拍賣,且本件抵押權並無非訟事件法第73條第1項規定適用云云。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系爭承攬工程尚未完工,聲請人尚不得請求報酬,本件債務尚未屆清償期,不符拍賣抵押物要件,且聲請人僅預為抵押權登記,尚非抵押權,亦不得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 四、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工程承攬契約書、公證書及暫編為彰化縣○○鄉○○段00○00○00○00○號之建物登記謄本影本為證。依前開暫編謄本所載,其登記原因為「預為抵押權」,其他登記事項註記:「承攬事實及建造執照號碼,詳如彰化縣政府建照執照(107)府建管(建)字 第0000000號、(108)府建管(雜)字第0000000號、(108)府建管(建)字第0000000號、(108)府建管(建)字第000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內容詳如109年度北院民公晉字第500294號公證書之聲請人與相對人工程承攬契約書,承攬報酬額7,669,566元」固可明於聲請人即承攬人於開始為承 攬工作前之民國(下同)109年3月間,就尚未建造而「預計將來完成」如上開建照所示建物有「預為抵押權登記」。惟依民法第513條所為「預為抵押權登記」僅係「預先」、「 暫時」性登記,與就已登記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記,尚屬有間。應俟將來不動產「完成時」,係由承攬人基於承攬關係所施作,且屬定作人所有為限,承攬人始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抵押物取償。因本件係聲請人即承攬人行使民法第 513條之法定抵押權,而相對人主張所擔保之債權,因工程 尚未完工,債務尚未屆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既對是否完工有所爭執,即是對全部債權有爭執,依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 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暫 編│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75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一層:304.08;地下一層│ │全部 │ │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157.50;夾層一層:19│ │ │ │ │ │ │ │、31、44、45、│ │.57;合計:481.15 │ │ │ │ │ │ │ │46、47地號 │ │ │ │ │ │ ├──┼───┼───────┼───────┼───────┼───────────┼─────┼────┼───────┤ │002 │76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 │ │全部 │工作物(雜項)│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 │ │ │ │ │ │ │ │、31、44、45、│ │ │ │ │ │ │ │ │ │46、47地號 │ │ │ │ │ │ ├──┼───┼───────┼───────┼───────┼───────────┼─────┼────┼───────┤ │003 │77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1層:186.00;合計:186│ │全部 │ │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00 │ │ │ │ │ │ │ │、31、44、45、│ │ │ │ │ │ │ │ │ │46、47地號 │ │ │ │ │ │ ├──┼───┼───────┼───────┼───────┼───────────┼─────┼────┼───────┤ │004 │78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1層:144.00;合計:144│ │全部 │ │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00 │ │ │ │ │ │ │ │、31、44、45、│ │ │ │ │ │ │ │ │ │46、47地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