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陳孟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陳孟芳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胡芯惠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埔心鄉義民段508地號及同段418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依上項資料,提出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三、補正完整相對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五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