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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147號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對人
蔡勝男

蔡勝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蔡俊清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蔡俊清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俊清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俊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9月16日死亡,聲請人向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站查詢得知繼承人蔡勝男、蔡勝忠均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被繼承人蔡俊清之繼承人蔡勝男、蔡勝忠於3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蔡俊清於104年9月16日死亡,相對人蔡勝男、蔡勝忠為其繼承人,相對人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11097號債權憑證影本、本票影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依首揭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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