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3號
- 原告
- 吳麗琴
- 訴訟代理人
- 李年豐
- 被告
- 熊冠昱
- 被告
-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樁
- 訴訟代理人
- 郭旭緯
- 被告
- 王美智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下午4時30分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耗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0年11月3日下午4時30分,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簡字第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定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下午4時30分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耗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0年11月3日下午4時30分,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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