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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沈煥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鋼錫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㈠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而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之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又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以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請求之金額或價額為準。㈡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游鋼錫(即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將其所有坐落彰化縣○○市○○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2(下稱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游進雄、游智傑各1/24之詐害行為(含債權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及代位行使債務人游鋼錫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請求權,請求被告游進雄、游智傑塗銷因前開贈與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原告主張之債權如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322號確定支付命令,其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871元,及其中41,189元自100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換算年息19.71%)之利息,暨如該支付命令附表所示違約金(經核算總額1,200元),利息計算至110年5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之日止為81,495元,再加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其債權總金額為16萬0,866元。另原告請求撤銷系爭不動產贈與行為及塗銷因此所為移轉登記,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價額為155萬8,000元〔計算式:9,500元/㎡×1,968㎡×1/12=155萬8,000元〕。故關於撤銷詐害行為部分(聲明第1項),其訴訟標的價額以較低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16萬0,866元。而關於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聲明第2項),有兩個訴訟標的,就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為請求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與聲明第1項同為16萬0,866元;就代位債務人之物上請求權部分,則應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標的系爭不動產價額155萬8,000元為準。以上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雖有數項,但經濟目的均在使其債權獲償,屬於訴訟標的競合的情形,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較高之155萬8,000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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