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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4,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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