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3號
- 原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4,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623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4,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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