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葉潤美
上列抗告人與葉聖通、葉純哲、葉瑞雲間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