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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美惠

抗告人
即原告
葉潤美

上列抗告人與葉聖通、葉純哲、葉瑞雲間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