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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吳麗琴
訴訟代理人
李年豐
被告
熊冠昱
被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樁
訴訟代理人
郭旭緯
被告
王美智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下午4時30分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耗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0年11月3日下午4時30分,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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