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吳麗琴、熊冠昱、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黃錦樁、王美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吳麗琴 訴訟代理人 李年豐 被 告 熊冠昱 被 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樁 訴訟代理人 郭旭緯 被 告 王美智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下午4時30分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耗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 判期日為民國110年11月3日下午4時3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