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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蔡智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蔡智傑戶籍遷入彰化○○○○○○○○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9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