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
- 債權人
-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鈺喬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呈桔、李立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13條1項、第75條前段、第76條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意旨,可知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決定為無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契約時,應以保護無行為能力人之利益為依歸。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乙○○、甲○○應連帶給付電信費用新臺幣36,303元,然電信門號申辦人為債務人乙○○,申辦時間為民國106年6月3日,斯時債務人乙○○為未滿4歲之無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甲○○代為申辦上網吃到飽等手機門號專案,顯然上開契約之訂定,與法律設置法定代理人,係在於保障及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之重要目的相違,致使債務人乙○○負有債務之不利益行為,依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自屬無效,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乙○○給付上開債務,於法不合。又債權人係依上開契約條款請求債務人乙○○之法定代理人甲○○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然債權人既不得請求主債務人乙○○負清償責任,已如前述,債權人即無從依此請求債務人甲○○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