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4600號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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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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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敏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執行債務人薪資債權及郵政存款債權,據查債務人郵政開戶資料之登記地址在新北市三峽區,另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勞保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