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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460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敏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執行債務人薪資債權及郵政存款債權,據查債務人郵政開戶資料之登記地址在新北市三峽區,另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勞保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460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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