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協商認可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楊清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清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消債條例第152條第1、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消債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各一份)、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為證,堪信為真實。又前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經核與法令無牴觸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