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楊清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清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消債條例第152條第1、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消債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各一份)、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為證,堪信為真實。又前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經核與法令無牴觸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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