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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王姿婷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程耀輝、張兆順、麥康裕、范志強、魏寶生、尚瑞強、黃錦瑭、丁予康、利明献、林志亮、宋耀明、平川秀一郎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游惠貞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滙豐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華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富傑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良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良榮 代 理 人 何湘茹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游惠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良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良榮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 記 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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