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王姿婷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程耀輝、張兆順、麥康裕、范志強、魏寶生、尚瑞強、黃錦瑭、丁予康、利明献、林志亮、宋耀明、平川秀一郎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游惠貞、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滙豐、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華、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富傑、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良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良榮 代 理 人 何湘茹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游惠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良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良榮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 記 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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