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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鄭舜元胡佩芬謝舒萍

聲請人
陳佳托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14年5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4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聽取伊開庭所陳有無未被採納之言論,及詳聽被告答辯之內容,爰聲請交付該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4年5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謝舒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7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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