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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
W○○
訴訟代理人
洪修三律師
被告
Q○○
被告
T○○
被告
S○○
被告
P○○
被告
R○○
被告
X○○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E○○   住
被   告 壬○○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三巷二號四樓
J○    住
辰○○   住
C○○   住
宇○○   住台北縣永和市○○里○○路○段二八一巷二弄三號
F○○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一七四巷十五弄十
右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U○○   住
被   告 I○○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十五巷二一之一號
戊○○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十五巷二一之一號
己○○   住台北市○○區○○里○○街六九巷七弄八號四樓
H○○   住台北市○○區○○里○○街六九巷七弄八之三號
B○○   住台北市○○區○○里○○路一一一號四樓
N○○   住
卯○○   住
天○○   住
地○○   住
A○○   住
甲○○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二九0巷七弄二
未○○   住台北市○○區○○里○○街一三二巷四號四樓
G○○   住
丁○○   住
子○○   住
癸○○   住
乙○○   住
丑○○   住
亥○○   住
丙○○   住台北市○○區○○里○○路一八七巷十六號
戌○○   住
申○○   住台北市○○區○○里○○路一八七巷十六號
庚○○○  住台北市○○區○○里○○路八四巷二號七樓
黃○○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七四號七樓
宙○○   住台北市○○區○○里○○路八四巷二號七樓
玄○○   住台北市○○區○○里○○路八四巷二號七樓
午○○   住台北市○○區○○里○○路八四巷二號八樓
L○○   住
兼右三十四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辛○○   住台北市○○路○段八七號八樓
被   告 K○○   住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住彰化巿長興街一八二號
被   告 M○○   住
O○○   住
D○○   住
寅○○   住
兼右二人法
定代理人  V○○   住
被   告 酉○○   住

        巳○○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蘇美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位置      原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當事人欄  被告丁○○住台中市北     被告丁○○住台中市○
      ○區○○里○○○段四     屯區○○里○○路○段
            一巷一二五號                  四一巷一二五號
同右        被告L○○住台中市北          被告L○○住台中市北
            屯區○○里○○路一四          屯區○○里○○路○段
            一巷一二五號                  四一巷一二五號
同右        被告寅○○住彰化市華          被告寅○○住彰化市華
            陽里介壽北二二七號之     陽里介壽北路二二七號
            二                            之二
同右        被告V○○住彰化市華     被告V○○住彰化市華
      陽里介壽北二二七號之     陽里介壽北路二二七號
      二              之二
同右        被告酉○○住彰化市華     被告酉○○住彰化市華
      陽里介壽北二二七號之     陽里介壽北路二二七號
      二              之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