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01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935號),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塑膠袋壹個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塑膠袋壹個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2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本院以92年度獨聲字第182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3年8月30日因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9月27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316、317、318、319、3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630號、86年度訴字第1065號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3年10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接續執行及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於96年7月16日減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另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8月3日某時,在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里○○路4巷48號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煙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及於97年8月4日某時,在同上址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吸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為警於97年8月6日17時許,在臺中市東區○○○○街98號前盤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使用之塑膠袋一個。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且其於97年8月6日為警查獲時所採取之尿液,經送鑑驗結果,均確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7年8月26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之供施用海洛因使用之塑膠袋1個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再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21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本院以92年度獨聲字第182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8月30日因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9月27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316、317、318、319、3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故被告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毒品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犯罪構成要件亦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復查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630號、86年度訴字第1065號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3年10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接續執行及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於96年7月16日減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有施用毒品罪前科,猶再施用本件毒品,惟其對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均已坦承犯行,暨其犯罪動機、施用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塑膠袋1個,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海洛因使用之物,應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刑法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