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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黃成義
被告
富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員林鎮○○里○○路○段二十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端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李垂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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