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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三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三號

聲請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庚○○
相對人
人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相對人
丙○○

         丁○○

         戊○○

         己○○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等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何志通

~B法院書記官 蘇美苓~F0~T40計算書:┌─────────┬───────────────┐│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六萬一千三百五十六元│├─────────┼───────────────┤│第一審 送達郵費 │新台幣五百四十元 │││(聲請人原繳新台幣八百五十元,│││ 惟已另退還新台幣三百十元) │├─────────┼───────────────┤│申請戶籍謄本費用 │新台幣二十元│├─────────┼───────────────┤│公示送達聲請費用 │新台幣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新台幣三百五十元│├─────────┴───────────────┤│合計 新台幣六萬二千三百十一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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