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三號
- 聲請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人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辛○○
- 相對人
- 丙○○
丁○○
戊○○
己○○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等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何志通
~B法院書記官 蘇美苓~F0~T40計算書:┌─────────┬───────────────┐│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六萬一千三百五十六元│├─────────┼───────────────┤│第一審 送達郵費 │新台幣五百四十元 │││(聲請人原繳新台幣八百五十元,│││ 惟已另退還新台幣三百十元) │├─────────┼───────────────┤│申請戶籍謄本費用 │新台幣二十元│├─────────┼───────────────┤│公示送達聲請費用 │新台幣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新台幣三百五十元│├─────────┴───────────────┤│合計 新台幣六萬二千三百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