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5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57號

聲請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愛司克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丁○○
相對人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25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5月24日,詎屆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連發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