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59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前段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簡上字第140號民事判決為免為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27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當事人間本案訴訟業因判決確定而終結,聲請人復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請求准予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存字第190號提存書影本、95年度彰簡字第222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及95年度簡上字第140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存證信函影本、掛號郵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5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