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49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4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四七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38號假執行判決,提供如主文所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47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而聲請執行相對人財產;茲因本案訴訟業經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確定(二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64號);嗣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卻未行使,除據聲請人提出民事判決影本、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郵局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外;另經本院調取相關提存卷宗及執行卷宗,得知兩造間給付扶養費執行事件(本院97年度執字第8760號、97年度執字第10121號),已核發債權憑證而終結,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及分案單位查詢屬實。

三、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4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