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趙榮芳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泛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滯納民國(下同)84年期之營業稅及罰鍰計4筆而提起行政救濟,並提供泛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代表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稅款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126,940元抵押權予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前為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約定清償日期為127年8月17日,經登記在案。其後,前開行政救濟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91年1月24日以91年判字第151號判決駁回在案,且因92年1月1日起營業稅回歸由國稅局自徵,聲請人爰開立繳稅書並展延限繳日期,通知債務人繳納,惟債務人未依通知繳納,遂予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執行中;另債務人因前開行政執行事件而申請撤銷原補稅及罰鍰,經聲請人否准後,債務人即據以提起訴願,案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2月26日以98年度判字第176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因債務人迄今仍不為清償,尚積欠本稅4,763,158元、行救利息663,382元、滯納金292,593元及滯納利息等,而抵押之不動產雖於90年2月23日移轉贈與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行政判決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二林鎮 │竹圍子 │ │000-0000 │田│00 │04 │78.00 │全部 │ │ ├──┼───┼────┼────┼────┼────────┼─┼──┼──┼──────┼─────────┼──────┤ │002 │彰化縣│二林鎮 │竹圍子 │ │000-0000 │旱│00 │01 │47.00 │全部 │ │ ├──┼───┼────┼────┼────┼────────┼─┼──┼──┼──────┼─────────┼──────┤ │003 │彰化縣│二林鎮 │竹圍子 │ │000-0000 │田│00 │04 │92.00 │全部 │ │ ├──┼───┼────┼────┼────┼────────┼─┼──┼──┼──────┼─────────┼──────┤ │004 │彰化縣│二林鎮 │竹圍子 │ │000-0000 │田│00 │01 │28.00 │全部 │ │ ├──┼───┼────┼────┼────┼────────┼─┼──┼──┼──────┼─────────┼──────┤ │005 │彰化縣│二林鎮 │竹圍子 │ │000-0000 │田│00 │01 │70.00 │全部 │ │ ├──┼───┼────┼────┼────┼────────┼─┼──┼──┼──────┼─────────┼──────┤ │006 │彰化縣│二林鎮 │竹圍子 │ │000-0000 │田│00 │26 │54.00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