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泛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滯納民國(下同)84年期之營業稅及罰鍰計4筆而提起行政救濟,並提供泛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代表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稅款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126,940元抵押權予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前為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約定清償日期為127年8月17日,經登記在案。其後,前開行政救濟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91年1月24日以91年判字第151號判決駁回在案,且因92年1月1日起營業稅回歸由國稅局自徵,聲請人爰開立繳稅書並展延限繳日期,通知債務人繳納,惟債務人未依通知繳納,遂予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執行中;另債務人因前開行政執行事件而申請撤銷原補稅及罰鍰,經聲請人否准後,債務人即據以提起訴願,案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2月26日以98年度判字第176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因債務人迄今仍不為清償,尚積欠本稅4,763,158元、行救利息663,382元、滯納金292,593元及滯納利息等,而抵押之不動產雖於90年2月23日移轉贈與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行政判決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二林鎮  │竹圍子  │        │000-0000        │田│00  │04  │78.00       │全部              │            │
├──┼───┼────┼────┼────┼────────┼─┼──┼──┼──────┼─────────┼──────┤
│002 │彰化縣│二林鎮  │竹圍子  │        │000-0000        │旱│00  │01  │47.00       │全部              │            │
├──┼───┼────┼────┼────┼────────┼─┼──┼──┼──────┼─────────┼──────┤
│003 │彰化縣│二林鎮  │竹圍子  │        │000-0000        │田│00  │04  │92.00       │全部              │            │
├──┼───┼────┼────┼────┼────────┼─┼──┼──┼──────┼─────────┼──────┤
│004 │彰化縣│二林鎮  │竹圍子  │        │000-0000        │田│00  │01  │28.00       │全部              │            │
├──┼───┼────┼────┼────┼────────┼─┼──┼──┼──────┼─────────┼──────┤
│005 │彰化縣│二林鎮  │竹圍子  │        │000-0000        │田│00  │01  │70.00       │全部              │            │
├──┼───┼────┼────┼────┼────────┼─┼──┼──┼──────┼─────────┼──────┤
│006 │彰化縣│二林鎮  │竹圍子  │        │000-0000        │田│00  │26  │54.00       │全部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8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