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前項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其前因無力繳房貸,於民國(下同)91年間遭抵押權銀行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拍賣,拍賣所得不足清償債務,聲請人亦陸續償還欠款。惟至93年間聲請人與前夫離異,因需獨自扶養三名幼子及負擔房租、生活費,且任職之松易電子金屬有限公司因不敵景氣影響,而使聲請人面臨減薪之窘境,月薪由原本每月近新臺幣(下同)30,000元,減至僅剩2萬1千餘元,聲請人雖領有社會補助約7千餘元,但對債權人之欠款(聲請人自 行計算)909,000元仍無力負擔,與債權人亦已前置協商不 成立。又前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投保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薪資證明、租約影本等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資料尚核屬相合。從而計算、衡量聲請人現年44歲,依常態言猶有10餘年至20年左右之工作可能,但依其每月收入減去合理生活費用之支出,所餘可用以還債之數額恐僅數千元,併考量社會補助部分恆會隨其子女成年或其他情狀而縮減、變異(不再補助),暨債權人方面於本院訊問時所稱,債權人僅同意利息降至百分之3,若債務人每月只償3,000元,尚不足每月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情,則聲請人對前述債務殆仍有不能清償之虞。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故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可予准許。並命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此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9月8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