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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38號

發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38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永昱精密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庚○○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壬○○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三六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仟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10,0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136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永昱精密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同意返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同意書暨印鑑證明、提存書影本及本院假扣押裁定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存字第1364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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