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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破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更字第1號

破 產 人 施尊雄

破產管理人
簡祥紋律師
債權人
巴克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代理人
黃建達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
陳文貴受讓債權人.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
康和租賃公司
債權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合庫)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邱俊碩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榮年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代理人
江至欣
債權人
彰化縣鹿港鎮農會(0000000陳報已無債權)
法定代理人
黃誠志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思瀚
債權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債權人
中泰租賃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債權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代理人
陳思瀚
債權人
中央租賃公司
債權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
代理人
林昭旻

上列破產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9年度破更字第1號宣告施尊雄破產事件原選任巴克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破產管理人應予撤換。

選任簡祥紋律師為前項破產事件之破產人。

理由

一、按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85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99年度破更字第1號宣告施尊雄破產事件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8日裁定選任巴克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破產管理人,並於100年5月2日召開第1次債權人會議,暨於申報債權期間於100年6月6日期滿後,經本院酌予訂期函示破產管理人應提出破產人財產管理報表等資料,迄101年2月17日未見提出,亦未說明未提出之理由。本院再訂期命破產管理人應到院說明及提出資料,亦未遵期到院,且迄今仍未提出相關資料或說明未提出之理由,足認有不適任破產管理人之情事,應予撤換,以利破產程序之進行。

三、本院函詢彰化律師公會,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彰化聯絡處,蒙簡祥紋律師願任破產管理人,爰予選任。

四、綜上,爰依首揭破產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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