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破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更字第1號

破 產 人 施尊雄

破產管理人
簡祥紋律師
聲請人
巴克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代理人
黃建達
債權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債權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
代理人
林昭旻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代理人
王紀堯
債權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邱俊碩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榮年
代理人
盧錫銘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代理人
洪明宏
代理人
江至欣
債權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債權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代理人
張壯吉
代理人
陳思瀚
債權人
日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河州
代理人
王淑娟
債權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列破產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9年度破更字第1號宣告施尊雄破產事件之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48條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自為避免不必要之程序浪費。

二、本件破產事件宣告後,破產管理人所列破產財團,土地部分設有抵押權者,因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均未回覆是否同意拍賣、變賣,又無其他聯繫管道,宜視為不同意變賣土地,已經破產管理人陳明本院。其他財產部分,另二筆土地現狀殆為供人通行之道路,破產人對土地之應有部分為9620/15250,與破產人持有之另二公司股份,已經破產人陳明根本無價值,衡情可信,堪認均屬常情理性不可能變價、拍賣之財產。從而,參酌破產人固已籌款新臺幣(下同)8萬元匯屬破產財團,並狀陳努力再籌2萬元俾供破產人變賣、拍賣破產財團費用之需,惟本件破產事件自100年4月8日裁定宣告破產迄今,並於101年4月2日撤換原破產管理人為現任破產管理人,所生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屬財團費用略由本院核定計算之結果,若再粗估加上前述依常情理性不可能變價、拍賣之財產之費用,則顯然已合於前段法文「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之情狀。破產管理人雖未向本院聲明此情並提出合於該條文之聲請,但本院衡諸前段所述之立法意旨,自認已無浪費程序之必要,爰予裁定宣告本件之破產程序終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破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