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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8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2月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業已終結,此有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496號裁定影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影本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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