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8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2月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業已終結,此有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496號裁定影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影本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