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五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又曾
- 訴訟代理人
- 張信鵬
- 被告
- 嵩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臺灣省合作金庫彰化支庫,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一百七十五萬六千五百十六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據號碼 │ 面額(新台幣) │ 提示日 │ ├──┼─────┼──────┼────────────┼──────┤ │ 一 │ 89.07.20 │ AS0000000 │ 三十六萬五千一百零四元 │ 89.07.20 │ ├──┼─────┼──────┼────────────┼──────┤ │ 二 │ 89.09.21 │ AS0000000 │ 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元 │ 89.09.21 │ ├──┼─────┼──────┼────────────┼──────┤ │ 三 │ 89.09.22 │ AS0000000 │ 四十五萬六千二百元 │ 89.09.22 │ ├──┼─────┼──────┼────────────┼──────┤ │ 四 │ 89.10.23 │ AS0000000 │ 三十五萬八千零六十二元 │ 89.10.23 │ ├──┼─────┼──────┼────────────┼──────┤ │ 五 │ 89.10.26 │ AS0000000 │ 三十二萬零八百五十元 │ 89.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