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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四二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四二六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四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證人梁順傑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四二六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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