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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彰交簡字第九八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交簡字第九八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坦承不諱⑵酒精呼氣濃度測試表,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 官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彰交簡字第九八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