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交簡字第2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交簡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5樓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下列證據足以證明前述犯行:
(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現場照片二十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