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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5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535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6,598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136元,餘新台幣1,574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彰化縣鹿港鎮,依上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係設址彰化縣鹿港鎮○○里○○○路12號勗成公司之員工,該公司負責人林宗立於民國95年8月31日22時許帶被告及其他3名不詳姓名年籍之公司員工至原告經營之畣新公司喝酒,嗣於同日23時許,原告與被告及其他人返回勗成公司繼續喝酒,其後兩造因細故發生口角,被告竟與另外在場之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基於共同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頭皮撕裂傷、眼睛挫傷及手腕撕裂傷等傷害,被告業經本院以96年度彰交簡字第290號判處拘役50日在案。原告因被告之行為受傷,致支出醫藥費用新台幣(下同)6,598元,又原告因此名譽或精神受到莫大之難堪,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200,0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6,598元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6,5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傷害原告,致原告受有頭皮撕裂傷、眼睛挫傷及手腕撕裂傷等傷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刑事簡易判決、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收據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95年度彰交簡字第290號刑事卷宗查明無誤。被告對於上開事實,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斟酌,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被告自應負故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六、次查,原告主張其因遭被告傷害而支出醫療費用6,598元乙情,有其所提前揭醫療費用收據可稽,被告並未到場或以提出書狀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應為可採,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6,598元,應予准許。又被告如前述有傷害原告身體之行為,原告主張其因此名譽受損,固不相當,惟原告因身體及健康遭受被告之不法侵害,而主張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查原告為國小畢業,從事五金表面處理,每月收入約4萬多元,有汽車、機車、房子等財產,業據原告陳明在卷;被告並未到場,無從知悉其教育、工作及收入情形,而依被告登記財產所示,被告除薪資所得外,尚有汽車1部,此有查詢清單可參。本院審酌兩造身分、經濟能力及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80,000元為適當。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6,5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53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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