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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268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26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268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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