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2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2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