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交簡字第3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酒後仍貿然駕車,其駕車行為對社會大眾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極大威脅,而其呼氣測試酒精濃度值雖僅達每公升0.41毫克,惟肇致本件事故,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及被害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害之程度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