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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施錫揮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行使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壹枚、偽造之「甲○○」全民健康保險卡壹枚、偽造之「甲○○」印章壹枚、臺中商業銀行鹿港分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切結書內偽造之「甲○○」署名及印文各參枚、行動電話壹具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年度偵字第9021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