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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4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497號

原告
陳玉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政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9,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9,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49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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